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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碰瓷”套路深,花式敲诈终获刑

地方法治 | 2024-03-13 20:40:30

来源:山东法制报

随着“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广大司机的共识,但仍有少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让不法分子因此“钻了空子”,精心设计“碰瓷”套路,利用酒驾司机害怕报警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对其勒索钱财,胁迫驾驶人“认栽”。3月12日,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专门“碰瓷”酒驾司机的团伙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宣判。

2023年1月13日至同年3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海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人经共同预谋后,在牡丹区、曹县、东明县内多地,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故意与酒后驾驶车辆的人员制造剐擦或者碰撞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不敢报警、害怕被处罚、吊销驾照等相要挟,逼迫被害人选择私了,支付远远高于修理费的高额赔偿金。三人先后作案7次,其中1次未遂,勒索钱财共计29000元,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海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要挟,迫使对方交出较大数额钱财,因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海某某驾驶汽车多次故意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汽车多次故意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物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退出违法所得,均自愿预交罚金,曹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所犯二罪依法均予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随着道路监控设备不断升级,碰瓷套路也在不断升级翻新。实践中,酒驾“碰瓷党”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专挑酒驾司机作为目标下手,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他们酒后不敢报警的心理,来个狮子大开口,敲诈勒索钱财。在此情况下,很多被“碰瓷”者选择了忍气吞声,破财免灾。岂不知,这恰恰是落入了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遭遇“碰瓷党”,要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处理,警惕“私了”行为,同时利用好行车记录仪、手机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不给“碰瓷党”可乘之机。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花式“碰瓷”让人防不胜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该案的公开宣判,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同时提醒人民群众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到“碰瓷”及时报警,切勿轻易私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通讯员 张彦南)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