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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恢复保单效力,不仅仅是体检的问题
速览淄博 | 2024-03-13 19:54:38原创
来源:鲁中晨报
【案例回顾】
投保人于先生于2017年为配偶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缴费10年,保障期限为终身,在2023年需缴纳第7期保险费时,于先生因为资金紧张问题,虽然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多次提醒,但于先生一直未及时将保费存入缴费银行卡内,导致保险效力中止,此保单处于停效状态。
【案例解析】
保单停效后,于先生申请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而此时相较于2017年客户投保时,于先生的配偶身体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下发核保意见,要求客户进行体检,于先生对此非常不解。
【风险提示】
于先生办理保单复效后,公司还要求被保险人体检的原因为:该保单因超过宽限期六十日后仍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虽然,在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复效的申请后仍然可以办理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是,对于涉及人身健康或者寿命的保单,为了排除投保人发生“逆选择”,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做体检,目的是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若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可能将采取不同的风险等级进行加费,若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可能拒绝保单复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规定终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