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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持有的对账单金额不一致,法院:证据说了算!

来源:菏泽中院

2024-03-19 16:09:06

对账单是买卖合同双方确认经济往来数额的重要凭证,但被告提供单方面统计的账本企图否认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欠款数额,能够得到支持吗?

近日,巨野法院吕常运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某棉纱公司与被告某纺织品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自双方合作以来,原告一直稳定向被告供应棉纱,双方存在多次棉纱买卖合同往来,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聊天,每月底对账一次,内容包括交易棉纱吨数、欠款数额、发票的开具等情况,截止2023年3月31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

2023年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供自己制作的账本,称只欠原告货款595768元,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

法院审理

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欠原告某棉纱公司货款859985元,有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欠原告595768元货款,是自己单方面统计出来的数字,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由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支付原告某棉纱公司货款859985元。

法官说法

对账单是一份商业书函,对账单上的货物交易额、欠款数额等买卖合同的主要数据一旦被双方确认,就成为有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信,能够起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

如果对账单内容涉及双方的欠款数额,那么受文方在微信聊天中的确认,表明其对该欠款数额的承认,故对账单可以视作债权债务凭证。本案中,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对账单中确认的欠款数额,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仅凭自己单方面制作的账本,显然不能推翻对账单的效力。

(菏泽中院)

责任编辑:程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