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一章!山东这部新修订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综合新闻 | 2024-03-27 22:23:52原创
郭延冉 来源:山东法制报
3月27日下午,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当天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山东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一方面对山东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
据介绍,现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已经不能满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国家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有冲突之处。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这样一方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紧扣科技创新主线
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的内容。
明确政府职责,推动部署落地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落实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要求,结合山东发展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聚焦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的要求,规定围绕“十强产业”以及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等。
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
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质效
《条例》明确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推动技术市场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秀科技成果征集、发布,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等。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加强科技人员队伍体系建设
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遴选支持等工作机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
产业发展与人才引育一体布局,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统筹做好相关人才的培养、开发,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对青年科技人才等的发展给予了多方扶持,推动山东科技人才储备和发展。
鼓励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构建财政投入、企业投资、金融融资协同联动的科技投入体系
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强化财政投入带动作用,规定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机制,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本省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明确政府、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有关融资支持措施,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拓宽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等。
提升科技进步保障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
依据国家最新政策精神,完善保障和监管措施。规定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开放科技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记者 郭延冉)
责任编辑:冯欣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