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婚礼但未登记,分手后哪些赠与当返还?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2024-05-05 10:07:28
男女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分手后哪些赠与属于彩礼应当返还?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原为同学关系,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22年5月,二人在双方父母以及证婚人的见证下举行定亲仪式,刘某给予李某某彩礼51800元,价值16441元的钻戒一枚,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共计52克。同年7月,二人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刘某称婚礼过后被告就搬出婚房与他人租房同住,其多次催促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被李某某拒绝。刘某遂将李某某一家三口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51800元、钻戒或钻戒款16441元、举办婚礼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85050元及利息,返还黄金首饰52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范围,李某某的父母作为被告是否合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按照习俗订亲,7月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关于原告刘某主张支出酒席招待费用,购买酒水费用,为办理婚礼所产生的婚庆、婚车、礼服、婚纱照等费用,及被告李某某主张的酒席和其他费用,均属双方举办婚礼置办宴席的花费,是各自人情往来中的正常开销,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原被告主张的上述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
而刘某主张的2020年为李某某接种疫苗支出3960元、2021年10月购买手机花费6799元、2021年11月份为李某某调理身体支出3600元,均为双方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开销,是取悦对方、或者爱慕对方的一种实际行动和表达方式,与给付“以结婚为目的财产”明显不同,不在法律规定的返还之列。
关于彩礼返还主体的问题,结合现实生活,订立婚约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往往也有双方父母或近亲属的参与,原告将被告的父母列为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某等三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钻戒一枚、黄金首饰共计52克;刘某返还李某某等三被告被子四床、床垫一张。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自觉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法官提醒,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具体区别如下:一是发生时间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尚未谈及婚姻,而彩礼发生于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有明确婚期;二是目的不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多为了增进感情,给付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三是数额不同,彩礼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数额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数额不大,以表达情意为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
1、当地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给另一方的财物;
2、一方在生日、特定节日等时间,为表达情意而赠与对方的、价值不大的礼物和礼金;
3、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产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4、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5、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处理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时,法院通常根据案件详情,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的范围及数额。
(大众新闻客户端 栾海明 实习生 许哲 通讯员 郑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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