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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曝光他人隐私,法院:侵权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2024-05-04 07:57:26

新媒体时代,短视频平台迅猛发展,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也是重要的社交平台。同时,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曝光他人隐私的案件。

2023年2月,被告苗某某用自己的账号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欠钱还钱。我叫李某某,是个哑巴,2021年8月份给刘某某138*****666某小区12号楼二单元502铺的地面砖,他入住一年多了一直没给结账,找他结账他不给,现在还拉黑了,嫌我是个哑巴。歧视残疾人。”同时还附有李某某头像,施工结算清单及聊天记录。当日原告刘某某便收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对其进行辱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或微博、抖音等平台道歉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21年11月,经被告苗某某介绍,原告刘某某将自己在高密市的一房屋内铺设大理石的工程承包给了徐某某,徐某某承揽该工程后,又将其交由案外人李某某实际施工。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当时承诺一个星期完工,实际耗费一个月,并且出现质量问题。刘某某要求苗某某找人重修,但苗某某并未找人重修,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刘某某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李某某多次向苗某某催款,苗某某为索要工程款发布上述视频。

被告苗某某辩称,其所发抖音视频是受李某某委托,帮助其追要工钱,且内容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视频中不存在侮辱、诽谤刘某某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讨要施工费用,在抖音上公开发布原告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并称原告侮辱残疾人,毁损了原告的名誉,已构成对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本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往来,原告确实欠付被告施工费用,被告所发抖音视频已于当日删除且阅读量少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抖音上连续十天刊登向原告刘某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中,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发布相关文章、视频并非毫无缘由,多是因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侵权人也多以“我所说的均为事实,没有捏造、诽谤”、“他不还我钱,不接我电话,我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进行辩解。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客户端 栾海明 实习生 许哲 通讯员 逄文静)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