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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争议大,法官耐心调解达成共识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2024-05-13 09:17:36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4年女儿出生,2021年儿子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1月,孙某带女儿到安徽生活,双方分居至今。2024年3月,孙某将张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

庭前,承办法官张代蕙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进行调解,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各执一词,调解未果,遂立即组织开庭,庭后对各自的观点、证据进行分析,待双方冷静下来后继续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探望问题仍有较大争议。

被告要求一周探望女儿一次,原告则认为其与被告分别生活在两地,距离较远,频繁探望子女很不现实,也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认为被告三个月以上探望女儿一次比较合适,但自己探望儿子要求一周一次。张代蕙围绕离婚案件中父母子女关系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张代蕙告知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终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离婚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如阻止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孩子,更对孩子成长不利。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为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能享受到双亲之爱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本案中双方有两名子女,离婚后分别由父、母直接抚养,但姐弟间仍需要有交流和相聚,父母应当充分考虑两个孩子的心理需求,适当安排两个孩子相聚,培养姐弟感情。张代蕙督导双方做好合格家长,避免因离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提醒双方不但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物质需要,更要关注精神需求,建议双方互让互谅,妥善处理抚养、探望问题,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最终,经过张代蕙耐心规劝,双方愿意放下成年人之间的恩怨,多从孩子角度考虑问题,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女儿成年后,双方另行协商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双方每三个月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三次,具体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协商。法官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原被告,并向双方当场送达了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爱未成年子女。双方感谢法官的耐心劝说和指导,表示会互让互谅、积极配合,携手给子女创造温暖有爱的成长环境。

(大众新闻客户端 刘一诺 通讯员 郭建军)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