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惹纠纷,烟台芝罘法院“法院+”联调机制促和解
地方法治 | 2024-05-18 14:14:57
来源:山东法制报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涉商标侵权案件,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的商品侵犯其商标权,被告却认为自己卖的并非假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韩国匠精工具株式会社系第16875852号“JJ铣刀”商标及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系“JJ铣刀”商标及图形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因产品品质优良、耐用,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上述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烟台某刀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并在微信上进行大量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诉至芝罘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法院+”联动调解
芝罘区法院接收该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指派驻院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芝罘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充分审阅了案件证据材料,经研判:该案件系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原告通过微信订购的方式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购买,通过公证处对完整的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并封存证据,原告为此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较高;原告委托了上海某知名律所的专业律师,证据组织完整,胜诉概率大;检索数据库发现,案情类似的案件判决赔偿原告15万元。
综合在案证据及相关案情线索,预计本案调解赔偿金额在7-15万较为合理,据此调解员明确了调解方向及调解方案。
调解过程中,被告称涉案产品并非假货,而是从韩国匠精工具进口的原装正品,所以原告才没有提供假货鉴定的相关证据,也没有主张被告需要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原告作为中国地区总代理,只是通过这种维权的方式打击平行进口商,控制行业和产品价格而已。
调解员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对此被告并无异议。调解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从抗辩理由、证据瑕疵、判决金额、结案流程等多角度向被告释明该案可能产生的结果,最终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是停止侵权行为,和解赔偿金额7-10万元。
调解员当即拨通了原告方电话,经沟通原告的调解意见是停止侵权;如发现被告继续侵权行为则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15万;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原告的办案成本由被告承担。调解员与原告详细解释了本地判决标准及调解程序流程,最终确定了10万的赔偿金额。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后,调解员第一时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在线视频调解功能,对双方进行确认,并对调解过程全程记录,保证了该案调解合法性。随后芝罘区法院针对该案进行了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权的排他性原则来调控市场的典型案件。调解员在对案件进行了充分了解、查询了在先判例的情况下,发挥其专业优势进行调解,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信赖。对于调解员给出的意见和方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采纳,最终才达成和解。法院第一时间对双方的和解协议完成了司法确认,使该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力,既为当事人普及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又用最低成本为双方解决了纠纷,减少了诉累。
“法院+”联动解纷
2023年6月,芝罘区法院与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会商,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对接后,6月20日,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正式入驻诉讼服务中心开始试运行。
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现有驻院专职调解员2名,均嵌入速裁团队,在速裁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速裁法官将案件指派给知识产权调解员后,指导调解员熟悉调解流程,对接诉调司法确认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调解员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依据法定程序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和调解。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速裁法官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不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通过将诉前调解与案件速裁紧密结合,实现“1+1>2”的效果。今年以来,芝罘区法院知识产权调解室共调解涉商标侵权案件14起。(芝罘法院)
责任编辑:陈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