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不配合,法院这么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05-29 11:45:19
赵某(化名)花14万元买下所住小区,一个12平方米的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协议》,每月支付60元地下车位服务费。
2022年1月14日,赵某向12345市政府热线反映:他向物业公司申请安装电动汽车私人充电桩,但物业公司既不配合,也不答复何时受理申请。
图为赵某与物业公司短信聊天记录的部分截图。
之后,赵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电动汽车个人自用充电设备安装承诺书》,再次请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不同意盖章,并称目前安装条件不具备,无法协助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此后,赵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协议》,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协助其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另外,还要求赔偿因拒绝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而增加的电费损耗270.07元(上述电费损耗为公用充电桩的电价和自有充电桩电价差额)。
据了解,此前,同一小区内已有多个车位安装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那时地下车库原有的配电线路足够承载,说明该小区之前具备一定安装条件。但考虑到后续供电安全问题,安装充电桩要面临扩充配电线路、业主分摊相关改装及用电费用等困难,物业公司为此作出了不少协调工作。
最终,柳南法院和柳州中院对此案的审理,均表达出一个主旨:支持业主合法诉求。物业公司不应固守原有设施设备或使用规划而不作更新改进,应从满足业主合法合理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
那么,充电桩是否能安装在自家车位上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使用方式应符合该部分规划用途。
车位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赵某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车位。赵某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属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领域和法律空白点。
法律空白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应根据民法原则对车位用途进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安装充电桩是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赵某有权在其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自治区、柳州市发布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赵某申请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证明,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赵某仅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协助安装充电桩。电箱到车位之间的线路如何搭设、是否需要安装桥架等问题,是施工过程中赵某及施工单位需要考虑的问题。
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全部由自己拉线存在消防隐患,但并未提供证据。
同意赵某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管理。物业公司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但不应以此为由对抗赵某的合法权利。
赵某并未证实自己安装的充电桩用电单价与公用充电桩单价存在差别。即使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赵某的充电桩还需经过现场勘查、制作方案等一定程序才可以安装成功。因此,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电费损耗270.07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柳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或在《电动汽车个人自用充电设备安装承诺书》上盖章,并协助赵某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业主合法诉求
物业公司表示,公司没有向赵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既要考虑部分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也要考虑小区整体供电安全。在接到赵某等89位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诉求后,为了切实解决业主安全规范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问题,公司已积极和供电部门协调沟通。
图为物业公司邀请电力施工单位考察充电桩设备安装施工方案。
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赵某是小区业主,合法占有车位,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充电桩是其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可或缺的设备。
赵某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协议》、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协助他在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均为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不应受到限制禁止。
另外,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
上述问题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该案只就物业公司应否向赵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查。
最终,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程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