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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无感伤害”下的隐私侵权

全媒体探索 | 2024-05-31 08:00:00原创

来源:全媒体探索

作者:张涵  许海滨  丁立捷  汪敏

来源:《全媒体探索》2024年4月号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侧重于对私人秘密和个人安宁生活的维护,在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主要体现为信息和数据的私人化,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上网记录等。

网络时代的隐私安全事关公民个体生活和人格独立与尊严,同样也是网络安全的重大议题。

在数字通信和社交媒体逐步扩张的背景下,网络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日趋模糊,数字化的隐私因具有隐形特征与整合变动因素而不易被权利主体所察觉。

对此,顾理平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侵权的新特征——“无感伤害”。顾理平认为,“无感伤害”是指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活动中公民隐私已被侵犯,但并未被权利主体所感知到的伤害。

由于网络用户并未察觉到危险的存在,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不会刻意留意数据痕迹并保护自身信息,进而导致个人隐私保护的潜在风险,相较于传统意义的隐私侵犯后果更为严重。

算法平台“无感伤害”隐私侵权的表现

(一)“知情同意”下的隐私权被迫让渡

“万物皆媒”的深度沉浸式数字化已然来临,用户数据的采集范围也在逐渐扩充,从最开始关于人的状态与活动逐步扩展到各种智能化物体与场景。与此同时,用户数据的生成源头与保存渠道也日趋多元化,最终结果就是用户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处于“无感”与“无奈”状态。各类应用在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下,一般会将其所收集、储存并使用的用户信息用文字条款列出,在征求用户同意后进行信息注册,以此来保障平台用户的知情权与决定权。但在以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主导的网络空间中,“知情同意原则”实际上却将用户置于权利被迫让渡的困境中。

从用户的信息被征集与使用的知情权保障来看,个人用户在强大的算法技术面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算法隐蔽层的存在使得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存在一条技术与认知鸿沟:一方面用户个人对隐私权利保护没有明确的认知;另一方面智能算法技术对于信息的储存与处理规则属于技术机密,“知情同意”幕后如何操作用户不得而知,对用户隐私进行何种侵犯用户更是无法感知,最终在“知情同意”困境下,用户对于平台条款的同意使用属于“被迫”与“无奈”状态。例如,现有各类软件在安装之前,算法平台公司会让用户授权包括地理位置、手机号码、浏览记录以及摄像头和录音等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享用部分应用功能甚至完全无法使用该平台,即使网络用户具备一定隐私保护意识,但为了使用该平台以满足工作和社交等社会化需要而不得不妥协。正是数字化生存环境使得普通网络用户只有让渡部分个人权利才能参与正常社会生活,最终赋予算法平台前所未有的权力,从而给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埋下隐患。

(二)个性化服务下的信息陷阱

在智能媒体时代,大部分聚合类新闻平台、社交平台、购物平台都已经将算法技术应用到内容和广告推送上,以便更加精准地投放信息以满足用户需求。这些平台应用软件在用户注册账号时,通常会提示用户完善更多个人资料,以便获得私人定制的内容推送或更加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无论是新闻聚合平台还是购物平台,看似用户能以更加快捷的方式获取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实际上是在“私人定制”与“专属服务”背后为自己留下了隐私安全隐患与数据利用陷阱。

平台公司通过算法为用户个人进行数字画像,用户的网络浏览喜好、出行记录、购物习惯等数据都在算法的监视(surveillance)之下被数据化和模型化,之后再利用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信息整合,最终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成为广告商的精准投放目标。即使部分用户已经发现自身的职业、家庭成员等信息被大数据捕捉并储存,但并未意识到隐私泄露其实正是来源于个性化定制服务。据威胁猎人情报平台显示,用户数据泄露现象屡见不鲜,个人信息泄露的规模及后果触目惊心:仅在2023年一年之中,其平台全网监测到19500起经过分析验证有效的数据泄露事件,主要包括个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其中金融行业以8758起位居榜首,物流行业紧随其后,航旅行业跃居第三,其他信息泄露来源包括电商、汽车、企业服务等。

算法技术拥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和整合能力,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往往来自多类平台的综合使用,商业逐利令网络平台公司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对其数据进行多次利用,最终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埋下隐私安全隐患。

(三)“截屏传播”冲突下的隐私删除权益

截屏技术作为相机的补偿功能,满足了社交的图像化传播需求,记录并复刻了某一时刻电子屏幕中的状态及信息内容,但其截取的内容具有存储与传播属性,存在版权及隐私侵犯等权益风险。因截屏传播引起的媒介伦理失范问题不在少数,未经他人许可所传播的截屏内容也涉及隐私权益侵害等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他人许可以截屏或录屏的方式擅自披露当事人私密信息,并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已构成侵权。

截屏传播除了直接侵犯权益人的隐私外,其复刻与存储功能也给删除权的行使与保护带来了风险和隐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平台的主动删除义务和信息主体的删除权,作为一种防御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对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进行删除。但在截屏技术普遍使用的今天,即使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被发布者和平台管理员删除以后,通过截屏或录屏而留存的相关图像仍然无法被追回销毁,从根本上来讲其隐私仍被他人知晓,最终损害用户的隐私权。

算法时代隐私侵权原因探析

(一)行业自律性规制不足,数据商业化滥用

新媒体环境中的隐私侵权屡屡发生,与互联网行业规范不尽完善密切相关,算法持有者在为数字化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其自身规制的不完善也给用户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问题。移动互联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生活的便捷性大大提高,线上购物与网上娱乐已经成为强势产业,广大网络用户创造的数据规模也在迅速壮大,信息与数据的存储和利用自然就成为行业竞争的核心资源和重要砝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数据持有者深挖个人数据潜藏价值,将目光对准在线个人信息,并将用户数据的使用渠道逐渐拓宽,通过数据共享交易、数据产品开发、数据精准推送等获取巨大利益。

由于缺乏数据使用的自律性规制,行业内各平台间数据共享现象屡见不鲜,以用户时常经历的同类信息“跨界”侵扰为例,在抖音、小红书、淘宝等平台的内容与商品推送中经常出现同类重合现象。此外,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管理制度不完善,也给觊觎数据贩卖获取利润的个别不法员工带来可乘之机。

(二)权利主体数据隐私保护和维权意识淡薄

网络用户对于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不足,也是不法分子肆无忌惮进行隐私侵犯的重要原因。以社交平台为例,网络用户在拥有“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主权后乐于分享自我生活状态,但并未意识到生活场景和日常动态中包含众多个人信息,这为个人隐私泄露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平台数据抓取系统可对用户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析、存储,存在个人信息泄漏和非法利用风险;另一方面出于社交信任,用户分享时并未考虑到好友会以截屏、录屏等方式留存或再传播,因而存在隐私侵犯风险。即使用户意识到平台公司侵犯自身隐私,但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他们对于平台公司肆意采集和分析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也无能为力,更难进行有效维权。

“无感伤害”下隐私权的保护路径

(一)填补算法“黑箱”透明度缺口,保障用户知情权

算法作为互联网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源,在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与企业排他性的双重加持下,对普通网络用户而言犹如一个不可触及且无法认知的“黑箱”:既无法得知算法的真实目标及意图,也无法知晓算法设计师与工程师所掌握的算法编程内容和结构。算法程序复杂特性的客观存在,使得推翻现有技术而彻底实现算法透明非常困难,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只能在现有数据运用的技术逻辑上制定平台数据采集与使用规则,合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互联网平台公司作为服务用户的技术提供方,其主要职责在于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而非在为其服务的过程中非法收集、使用、贩卖用户数据。在用户初始下载并注册平台账号时,应让其知晓所填信息的用途,不得在未经用户授权同意时利用算法技术收集、储存个人信息及网络浏览内容。与此同时,现有的知情同意书也存在专业性较强、语言晦涩难懂、内容繁琐等问题,造成大多数用户在使用App前忽略对相关规定的研读。保障用户使用平台的知情权就要试图将专业性的条文以简洁明了的文字进行说明,对信息使用缘由及用途进行明确阐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算法“黑箱”的不透明。

(二)构建差分隐私保护机制,实现信息最大化保护

差分隐私技术作为密码学中的手段之一,在提供统计数据库查询服务时,力求最大化保证数据查询的准确性,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减少识别其记录的机会。差分隐私数学模型在进行数据的采集、分析及重构之前,会在数据库中加入大量非主要数据和公式作为干扰项,经过扰动处理后使数据集不仅包括权利主体数据,还包括其他非权利主体数据。在该情况下无论控制者、处理者以及数据攻击者如何查询和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都只能获得该数据集的整体统计数据,而难以对数据库数据进行精确的权利主体信息判断。以医院保密数据为例,数据攻击者在进入艾滋病患者信息库中后,在大量数据的干扰下,只能通过特定的形式查询到数据总和,而难以判断某个主体是否患有艾滋病。

若将差分隐私技术引入平台公司对用户信息的数据保护中,或许在减少数据控制者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搜集和分析方面能够行之有效,从而实现网络信息搜索的准确性和用户隐私保护的平衡。

(三)增强权利主体隐私保护意识,不做“网络懒汉”

网络用户对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技术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在网络活动中能动性逐渐降低而成为“网络懒汉”。一方面算法技术的个性化推荐服务通过信息抓取与分析,依据用户阅读偏好和兴趣对其进行内容推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长此以往其网络行为将被智能算法服务所支配,逐渐丧失自我选择的能动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平台个性化推荐服务较为精准地满足了用户的使用需求,用户对平台的信任程度与依赖程度日益提升,在“私人定制”服务外衣迷惑下,用户对平台公司隐私侵犯的警惕意识也有所降低。

作为自身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网络用户在网络活动中应当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和隐私保护意识,切忌被智能算法技术“牵着鼻子走”,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来判断、衡量智能算法平台中的信息保护与隐私政策,积极了解其信息收集的目的、用途与规则等,为自己的隐私安全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

作为隐私保护权利主体,网民提升网络安全隐私保护意识不仅要注意自身数据和信息的保护,还要提升自身网络媒介素养,在信息搜集过程中注意不侵犯他人隐私,面对网络信息时要具备选择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评估能力与质疑能力等,不传播、整合或储存涉及他人隐私信息的网络内容。人工智能算法平台的安全问题涉及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只有全民参与和监督才能助力智能传播平台的规范化发展。

结    语 

在数字技术主导的人工智能时代,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侵害与破坏,任何人在使用网络平台进行搜索、社交、购物的同时都会留下相应的数据痕迹,而这些数据带来的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等问题提高了网络安全保护的难度。因此,加强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互联网安全保护必须重视的课题,只有不断规范互联网秩序才能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主导的数字化生存时代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张涵: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许海滨: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河北省大数据传播与网络舆情研究基地研究员;丁立捷: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汪敏: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传媒学院讲师)

本文刊于《全媒体探索》2024年4月号,原标题为《算法时代“无感伤害”下的隐私侵权》,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