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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表决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2024-05-30 17:58:18原创

记者 杨璐 实习生 李晨昕

5月30日,《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2条,进一步明晰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分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明晰职责分工

各方形成合力

“经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发现,制约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因素是体制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不清、衔接不畅,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之间权责关系不顺、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等。”30日,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说。

《条例》进一步明晰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分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其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相关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规定。

同时,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范围。《条例》规定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由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依法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书面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并对受委托的司法所进行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司法所的承接条件,编制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委托范围和内容,报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山东探索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工作力量,探索片区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组织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各方力量协作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单位按照规定加强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协助查找、应急处置、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

“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主要是从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力量有机衔接配合的角度,加强制度设计,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矫正小组等各方面的职责和工作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努力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刘源表示。

加强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

就读学校人员可加入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条例》细化了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组织宣告、办理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手续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并对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矫正小组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条例》规定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由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等组成。矫正小组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定期开展走访谈话,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条例》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以及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以及变更执行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评估考核,调整管理等级。

《条例》还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保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并对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矫正小组或者监护人应当引导、规劝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拒绝文身、吸毒、赌博等行为;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

加强专职社会工作者等

社区矫正辅助力量

《条例》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

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说,山东是全国首批6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试点开展以来, 山东形成了专业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形成了一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辅助开展相关工作,以缓解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但我省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长期处于高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配比率尚比较低,并且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难度大,社区矫正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刘振远说,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力量不足,而司法所人员多为兼职,日常承担的任务繁重且专业知识结构不均衡,亟待补充有法律、教育、心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力量薄弱问题,《条例》从经费预算、工作场所建设、设施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力度。从加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和统筹利用社会力量等方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难题,加强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将其纳入本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培训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力度,社会矫正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实行全过程法律监督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保密和数据使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证件和着装作了规定。

全省统一平台共享数据

推进“智慧矫正”建设

在社区矫正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调查评估。积极推动政法单位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社区矫正工作数据,及时准确转递有关案件信息。

其中,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数据汇集、信息共享、智能分析、服务决策等。并对数据信息管理作出要求,使用平台数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从便利工作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全省大数据信息交换平台依法共享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信息化核查、通信联络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推进“智慧矫正”建设。

刘振远表示,以社区矫正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互联移动化、指挥可视化为建设目标,持续提升“智慧矫正”建设,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省市县乡一体贯通的“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基本实现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考核奖惩、外出审批、矫正终止、解除矫正等业务一体化办理。

据介绍,该平台与全省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了有效对接,建立了案件数据的网上流转通道。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实现了有关数据共享。

“当前,我们正在实施‘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的优化升级工作,升级版矫正平台将更加符合各层面工作实际,更加精准赋能社区矫正。”刘振远说。

责任编辑: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