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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购车五千运费,交易失败谁担责

来源:东营中院

2024-06-12 17:15:00

刘某通过抖音平台关注了某二手车公司抖音账号并添加了其微信,双方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约定:刘某以10800元的价格购买某二手车公司白色“比亚迪F3”轿车一辆、收货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市某小区,刘某微信支付给某二手车公司购定金1500元、购车款9300元。刘某付款后某二手车公司将车辆交付物流承运公司,并通知刘某支付物流费用,但因物流费一直未支付,案涉车辆又托运回山东省滨州市。

刘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车辆托运费刘某承担1600元,其余托运费由某二手车公司承担,某二手车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和双倍返还定金。某二手车公司辩称本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并未约定物流费用由某二手车公司负担,双方约定物流费用由买方承担,车辆已经发货,但因为刘某拒不支付物流费3500元,所以导致物流公司将车辆托运回滨州市。

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均认可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就涉案二手车价款、收货地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物流费由谁支付约定不明,某二手车公司主张将车辆交付物流公司后,应由刘某支付物流费3500元,刘某主张其对物流公司运输一事不知情,物流公司联系其支付物流费时拒付。

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以“微信”等信息网络沟通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涉案二手车的交付地点为新疆阿拉尔市某某小区,某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标的物运送至约定地点。

因某二手车公司未支付物流费无法将车辆运至约定交货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在案涉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刘某诉请返还9300元购车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涉二手车价格为10800元,因新疆位置特殊物流费近4000元,物流费已接近标的物价格的一半,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在案涉合同订立过程中对物流费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刘某主张某二手车公司违约没有合同依据,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

最终,利津法院判决东营某某二手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购车款9300元及定金1500元。

本案的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涉案二手车的交付地点为新疆阿拉尔市某某小区,出卖人某二手车公司未尽将标的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车辆型号、价款、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等条款的协商均通过微信进行,交货方式通过物流完成,因此,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当约定不明时,应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卖人有义务将买卖货物交付至合同履行地,因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

(东营中院)

责任编辑:程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