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法治讲堂 | 2024-07-05 21:32:40
来源:山东法制报
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饱含着对婚姻的祝福与期待。闪婚闪离,给付的彩礼能否要回?近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合理裁判。
2023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及价值13098.20元的“三金”首饰。次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天后,被告便不再回家。原告诉至奎文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共计79098.20元。
鉴于原、被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双方并未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慰藉的义务,未孕育子女、存在共同消费等实际情况,奎文区人民法院综合认定后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80%的彩礼及三金款共计63278.56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并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有助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通讯员 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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