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亭|根治“小过重罚”,应先找到“病根”
观澜亭 | 2024-07-08 15:55:13原创
武宗义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7月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营业才两周的采耳店收入2000元,获利仅500元,却被罚22万元;一个体户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一老农售卖案值136.5元芹菜被罚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款30万元……
图源:上观新闻
这是此前一段时间全国多地曝出的对小摊小贩“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除此之外,张雪樵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发现了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
根据相关报道,“小过重罚”现象并非新生事物,且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比如,早在今年2月,国务院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当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两份清单的征求意见稿。江苏、福建等地方政府也专门出台文件要求防止类似问题。
但通过上述“小过重罚”的案例不难发现,相关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
对此,有学者解释说,“小过重罚”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执法,而在于立法。因为上述引发争议的“小过重罚”的案例,全都执法有据可查,处罚有法可依。
查询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不难发现,涉及重要民生领域的食品安全与医疗安全的条文,设定的罚款数额起步大都非常高,处罚“幅度”比较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中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给予执法人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和“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也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尤其应综合地方实际、行业特点、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等因素,明确处罚措施。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为防止“小过重罚”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可谓不高度重视,但禁而未止,结果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
中西医都讲究“对症下药”,治理社会问题同样如此。正如一些网友分析的那样,“小过重罚”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而且明显不符合常理,这其中除了严格执法外,也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有“逐利”冲动和“创收”意图,这需要执法机关既有智慧也有热情,真正把问题解决好。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武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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