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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等:面向媒介新兴技术的未成年人保护研究

传媒名家 | 2024-07-11 14:26:10原创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田丽(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研究员、长聘副教授,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本刊学术顾问);宋晨怡、谢嘉怡(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第7期

导 读:

本文从不良信息、过度使用、数据与隐私安全、财产安全等角度梳理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风险和既有保护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媒介新兴技术的特点及面向媒介新兴技术的未成年人数字保护方法和路径。



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正在点亮“数字青春”。根据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19岁以下未成年人网民占总体网民的18.5%,其中年龄低于10岁的网民超过4000万[1]。随着媒介技术的创新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越来越多,既往从媒介与儿童发展角度形成的保护经验难以指导新问题与新矛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传播学视域下未成年人保护的传统与经验,结合新兴技术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探索面向未来媒介技术的未成年人保护方案。

一、媒介视角下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

随着大众媒体的兴起,媒介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和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对其心理发育、价值观念形成以及社会化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负面性角度分析,媒介视域下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包括不良信息的影响、过度使用带来的身心伤害以及社会层面由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知沟”等。随着互联网的媒介化,尤其是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互动、参与和消费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典型特征,有关隐私和财产安全的风险显著增加。

(一)不良信息风险

大众媒体呈现的信息内容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可能关注色情文学、种族主义、暴力、自我伤害等负面内容[2],这些不良信息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习得、模仿和社会化方面。未成年人处于知识和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阶段,媒介中呈现的错误信息或不良价值观会直接影响其对世界、知识和社会的认知,尤其是不良价值观的诱导可能使他们形成错误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模仿是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主要方式。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未成年人会对媒体中的角色行为进行观察与模仿,并依据这个角色进行强化[3]。早期儿童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在当时产生的情感和愿望的影响下,不假思索地行动。唤起这些情感和愿望的,首先是直接围绕着儿童,进入其视线的事物[4]。如果媒介中充斥着暴力、欺凌或其他负面行为,未成年人可能会模仿这些行为。媒介中的人物角色也会成为未成年人模仿的对象,如果这些角色展现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可能会将这些行为视为可接受甚至是值得追求的。“社会化”是个人与社会生活不断调适,使个人从自然人发展成社会人的过程[5]。人类主要通过观察后天的生活环境来学习如何处理感情,媒体内容也能作用于未成年人的情感基模。有研究发现,经常观看充满拉帮结派和私人恩怨的电视剧类型的未成年人,呈现出较低的友好性和更多的欺凌行为[6]。纵然积极正面的亲社会媒体内容可以为未成年人的情感发展、情绪处理、社会互动提供正向引导,但接触不良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社交认知、行为、情感造成负面影响。

(二)过度使用风险

媒介商业化大大加快了大众文化消费产品的兴起,媒介娱乐成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当代人休闲生活的重要方式。早期,西方社会就有关于“沙发土豆”的担心,互联网兴起之后,网络依赖、成瘾和沉迷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突出问题。未成年人过度使用互联网,会对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层面以及物质层面的幸福产生负面影响[7]。高频率使用网络游戏和社交应用增加了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风险[8]。在生理健康上,长时间面对电子屏会导致未成年人视力受损、影响睡眠,使用姿势不佳还可能引起鼠标手、颈椎病等问题。有研究显示,每天看屏幕超过2个小时的儿童,在思维和语言测试中得分较低,部分长时间看屏幕的孩子大脑皮层过早地变薄[9]。在心理和认知方面,过度沉浸在虚拟世界中,会导致未成年人降低对现实的关注和兴趣,甚至在认知上模糊现实和虚拟的区别。此外,媒体的多任务性对未成年人注意力也可能产生长期不利影响[10]。

(三)数据与隐私风险

互联网奠定了大数据收集与分析的商业模式,社交媒体的兴起创造了用户参与内容生产和传播的方式,用户数据成为互联网等新媒体商业模式的核心资源。未成年人普遍对个人信息数据、隐私数据等缺乏自主保护的意识、能力与手段,其互联网操作易遭受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风险。加之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责任意识,常在没有征求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索要其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和父母信息等个人数据,十分容易就获得相关信息。有研究表明,87%的未成年人网站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11],但仅有不到25%的网站要求未成年人在征求父母同意之后再提供相关信息[12]。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和健全的心智,一旦被不法分子加以诱骗、威胁,将会造成严重后果。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超过130万儿童信息被盗用,是成年人的51倍[13]。未成年人正在成为隐私泄露和身份数据被窃的高危人群。

(四)财产损失风险

自媒介终端具有购买服务的功能后,在复杂技术、暴力营销和商业意图的共同影响下,未成年人卷入金融欺骗案、落入诈骗陷阱的风险日渐上升。媒介终端日渐被当做“钱包”直接进行消费。商家受商业动机驱使,将媒体产品的消费者瞄准未成年人,刺激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交互式商品,如装扮游戏角色、为喜欢的“偶像”投票等[14]。还有商家使用暴力营销法,误导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昂贵的连续购买方案,如订购移动电话铃声等[15]。移动互联时代,未成年人透支父母账户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账户打赏网络主播、充值网络游戏等消费乱象屡见不鲜,未成年人无序充值成为危害其财产安全的不利因素。此外,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区域性引诱部分未成年人涉足网络赌博等非法行为,英国儿童在线调查研究发现,每天使用或一周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中,2%承认曾参与在线网络赌博[16]。

二、传播实践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传统

为了防范媒介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具有本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经验,这些经验汇聚成为传播实践中的保护传统。

(一)通过阻断接触控制不良信息风险

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多重证明,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和限制。这种阻断接触的方式包括控制生产、限制传播、内容分析以及推出“特殊产品”等方式。具体来说,控制生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对生产主体进行限制,例如德国对从事儿童出版的出版人进行“无犯罪记录”的特殊限制;二是对产品进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面向未成年人的媒介产品中不得出现的内容;三是限制产品总量,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缺乏积极正面效果的产品进行总量控制。限制传播是通过渠道控制,限制已有的媒介内容向未成年人传播或者限定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间。例如大众媒体时代,很多国家限定动画片播出的频道和时间。分级制度是落实控制生产和限制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内容分级、年龄分级、时间分级隔离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的接触。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内容分级变得尤为困难,面向未成年人的专用产品应运而生,例如腾讯、网易等平台纷纷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爱奇艺、喜马拉雅等平台推出了“儿童版”,通过这种方式在限制未成年人不良信息接触风险的同时,也增强了内容的专业性。

(二)通过限制使用防范网络依赖与沉迷

通过身份识别来限制使用和控制媒介供应是当前防范未成年人媒介过度使用的重要方式。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企业在身份识别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通过建立智能分类分级系统和实名上网监管体系来识别用户年龄,从而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和服务。在控制供应方面,《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将未成年人玩家游戏时间限制在周五、周六、周日的晚上8点到9点。相关规定下发后,各大游戏厂商推出防沉迷系统,采用实名认证、人脸识别、限玩限充等方式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时长,短视频直播平台也针对儿童推出严格的用户实名认证流程。还有一些国家把防范媒介过度使用的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学校或家长等监护人,并通过社区监管保障责任落实。

(三)通过限制收集和规范使用防范隐私安全

限制收集和规范使用是当前保护未成年人数据和隐私安全的重要措施。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限制对未成年人行为数据的收集。1999年,依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OPA),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颁布了针对13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在线收集行为的规范,要求商业网站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收集儿童个人信息之前,要征求父母的同意[17]。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务必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未成年人数据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知晓、监护人同意、数据匿名、安全等基本原则,不得利用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信息获取商业利益,包括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借助大数据算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精准推荐等[18]。2020年,YouTube针对未成年用户推出限制数据收集和个性化广告播放的保护措施[19];2021年,Google、TikTok、Instagram、Facebook等海外社交媒体平台出台了关闭未成年用户个人性化推荐、默认其账号内容仅自己可见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四)限制消费效力保护财产安全

通过对未成年人作为消费主体的特殊性认定,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消费的效力、金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广告促销活动进行了限制。在该领域,我国的立法和媒介管理实践走在前列。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行为依法无效。《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为未成年人设置了网络消费限额。未满8周岁的用户禁止充值,8-16岁用户单次消费不能超过50元,月累计消费不能超过200元,16-18岁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2款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消费管理功能,即允许父母或监护人在“青少年模式”中设置每日和单次支付限额,预防未成年人因自我管理意识不够完善而冲动消费。广告法第40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不得含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三、媒介新兴技术的特点

当前,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为代表的新一代媒介技术正在深刻改造媒介生态,为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这些新兴技术不仅更加注重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而且具有浓厚的开源精神,积极倡导开源共享,为构建虚实共生的媒介环境提供了强大支持。

(一)云存储和分布式计算提高传播效能

云存储和分布式计算技术在媒介生产领域的运用更是成为推动媒介行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云存储和分布式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媒介生产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它们不仅提高了媒介生产效率和质量,而且使得媒介内容的创作、传播和接收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分布式计算技术的引入,更是为媒介内容的处理和共享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借助分布式计算技术,媒介内容可以在多个计算节点上进行并行处理,大大提高了处理速度和效率。这使得媒介内容的制作周期大大缩短,提高了媒介内容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分布式计算技术还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进一步降低了媒介生产的成本。在媒介内容的创作方面,云存储和分布式计算技术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创作空间。创作者可以随时随地访问云端存储的素材和资源,利用分布式计算技术进行高效的创作和编辑。这不仅提高了创作效率,而且使得媒介内容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在媒介内容的传播方面,基于社会计算的传播方式成为主流。借助云存储和分布式计算技术,媒介内容能够更快速地传播到更广泛的受众群体中。同时,社会计算还使得受众能够参与到媒介内容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形成了更加互动和开放的传播环境。

(二)智能应用更具开放与共享性

在数智化时代,共享成为核心理念。智能应用不再依赖于单一的中心化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而是由多个节点共同协作,确保数据和价值能够在网络中自由传递,实现万物聚联与价值共享。这种去中心化的底层逻辑,为媒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智能应用程序本身也充分体现了开源精神。在智能应用开发的过程中,开源编程语言如Python、Pytorch等被广泛应用。这些编程语言不仅为开发者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还使得智能应用能够接入调用大量可公开获得的数据集,从而不断提升其性能和准确性。同时,一些领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项目如ChatGPT、文心一言等,还积极将部分研究成果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开发者进行使用、研究、修改和分享。这种开放共享的态度,不仅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也为整个开源生态系统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呈现技术模糊虚拟与现实的边界

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的崛起,使得虚拟与现实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为人们创造了一个更加广阔、多彩且充满无限可能的虚拟世界。这些技术以其独特的魅力,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前所未有的沉浸感。通过佩戴特定的设备,人们可以瞬间置身于一个完全由数字技术构建的世界,进行各种社交、娱乐和学习活动。这种沉浸式的体验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大大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元宇宙平台的出现更是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人们可以跨越地域的限制,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出一个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虚拟世界。在媒介新兴技术的驱动下,社会信息化与虚拟化程度不断加深。人们开始利用虚拟世界模拟和复制物理世界,建立起全真的孪生模型。这种孪生模型不仅可以用于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领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实世界中的问题;还可以为各种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随着人类活动从实体世界逐渐向虚拟世界迁移,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之间的互动和交织也日益密切。这种虚实联动、虚实共生的全新社会形态[20],正在逐渐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

四、媒介新兴技术潜在的风险与挑战

新技术孕育着新产业和新应用,吸引着未成年人快速投入其怀抱,而新的风险也将随之而来。

(一)感官刺激易导致身心健康风险

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媒介新兴技术在带来沉浸式体验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潜在风险,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感官不适。VR设备主要以头盔形式为主,长时间佩戴会对颈椎和颈部肌肉造成负担,同时,由于视觉和前庭器官的感受不一致,长时间体验VR会引起恶心、眩晕等晕动症问题[21]。鉴于VR业务的推广时间过短,缺乏实验数据来判断相关沉浸式体验对于视觉系统、心理状况的影响,对于神经系统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用户,应严格限制使用时间与内容题材[22]。对于其他感官而言,使用沉浸式新媒介设备时,眼睛与屏幕直接近距离接触,长时间注视电子显示屏容易导致眼睛疲劳和干涩。部分VR设备由于画面制作不够精细或分辨率较低,也可能加剧眼部不适,对处于身体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危害更甚。此外,长期佩戴带有音响设备的VR或AR头显,如果音量设置不当,还可能对听力造成损害。

沉浸式体验是VR、AR技术的核心,逼真的虚拟环境和互动体验使游戏具备更强的吸引力和成瘾性,更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于游戏,以致对虚拟世界产生依赖和渴望。长时间沉浸其中,未成年人会逐渐逃避现实,认知也与现实世界脱节。同时,虚拟身份能够塑造与现实不同的自我形象,对于认知发展并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有造成自我认知混乱的风险。

(二)计算传播易加剧个人数据与隐私泄露风险

万物互联时代,智能新媒体的发展提高了收集个人隐私数据的广度,个人完整的数字化表征加剧了隐私数据泄露和滥用隐患。借助智能穿戴设备、传感器等智能终端,用户的自然、精神和社会属性数据被应用平台大规模采集、存储和传播。人脸数据、人体数据和指纹数据等人类生理特征和肉体特征被数据化;心率、心情等个人心理数据被实时检测;现实身份数据、现实关系数据、在线身份数据和在线关系数据更是各类应用的采集重点[23]。

媒介新兴技术对个人数据的监控密度更加精细化,引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风险。混合现实技术建立在精确定位与追踪技术之上,其搭载的传感器和摄像头等设备通过实时追踪用户头部和手部运动,将用户的真实世界动作转化为虚拟环境中的互动,在融合真实与虚拟空间的同时,也催生了个人数据的使用边界与限度问题。以VR头盔为例,其中包含的摄像头和传感器每秒可追踪约90次身体运动,涵盖头部、手部等18个不同运动类别,可以测量包括眨眼时间、瞳孔扩张、虹膜纹理、心率、肌肉紧张度、细微面部表情、步态等用户身体细节。在20分钟的VR游戏中,数字设备能同步记录下约200万条个人身体语言数据。通过特定算法,智能服务提供商可以从收集到的用户数据中提取其人格特征、文化归属、技能、好恶等信息,预测用户行为,实施定向广告投放。

新技术环境冲击着“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传统网络时代权利主体要求他人遗忘属于自己特有的、与社会公共福祉无关的信息内容的权利受到挑战[24]。新技术带领人类逐步迈向“数字化生存”的维度[25],数字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信息的持存性[26]。Web3.0阶段,数据不再由单一的服务器或数据中心存储和处理,而是被加密并分散存储在由多个节点组成的网络中。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访问方式减少了数据被篡改或丢失的风险,但也导致用户上传的数据难以被删除或遗忘。一旦用户数据进入大模型的预训练数据集,将成为模型中永续存在且随查随有的“网络记忆”,侵害了个人对自身信息的自主控制和管理权利。个人数据在新媒介环境中愈发透明,个体基本无从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在多大程度、多少数量上已被他人掌控[27]。

另外,数据收集的知情同意存在形式化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普遍应用神经网络算法,该技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带来了算法黑箱问题,使用者对隐含层神经元的计算流程并不明晰,导致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条款形同虚设[28]。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保证所有输入的训练信息均获得了信息所有者本人的知情同意,网络的匿名性加剧了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模糊性。

(三)虚拟现实技术易增加虚拟犯罪风险

虚拟现实技术创造了新的社会空间,虚拟世界日渐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些面向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也逐渐向虚拟空间延伸。元宇宙中的性骚扰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与现实世界中的性侵案件同样严重,目前已有多起虚拟角色猥亵事件发生。据《每日邮报》报道,在一个深度接近现实的VR游戏中,一名16岁女孩的虚拟角色遭遇多名陌生玩家的轮奸侵犯[29]。元宇宙游戏中玩家具有匿名性、行为具有模糊性、身份具有跨国性,现实中的地理空间、政治空间划分被模糊,增加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虚拟空间中的欺凌行为可能以更加隐蔽和复杂的方式出现。虚拟世界中的言语侮辱、嘲笑和排挤等行为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暴力犯罪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虽然虚拟空间中的暴力行为是虚拟的,但它对受害者的心理影响是真实的。例如,Roblox等平台的违禁游戏包含暴力元素,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将产生不良影响。极端和恐怖分子可能会利用元宇宙中的虚拟3D私人交际空间来召集活动、传播极端思想甚至模拟暴力攻击。对于判断力和自控力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这些虚假信息和行为操纵可能对其产生误导。

(四)数字经济活动易提升虚拟财产风险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缺失是新技术环境中用户面临的风险之一。传统数字虚拟财产包括网络ID、电子邮箱、游戏虚拟物品及装备、用户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注册的域名等[30]。进入以前沿技术为支撑的新阶段后,出现了数字货币、数字藏品、智能合约债权等新兴虚拟财产形式[31]。然而,数字财产权在法律层面如何定性,其究竟应当被归入物权、债权,抑或是知识产权范畴,目前法律界仍有争议[32]。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工作在司法适用层面面临挑战;此外,尽管世界各国均在制度层面表现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愿,但由于目前虚拟财产均依托平台存在,去中心化的生态中即使平台方也没有财产追溯权,许多平台无法有效配合执法操作,相关法律形同虚设,尚未形成对虚拟财产强有力的监管保护体系[33]。

媒介新兴技术应用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学习,进行文字、图片、视频等结果的创造性输出,其需要经过海量数据的训练才能形成高质量模型,而用于训练的海量数据中,很有可能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如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第三方数据用于智能模型训练,即可能侵害原著作权人权益、造成不当竞争。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犯著作权生效判决,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改编奥特曼形象,构成侵权行为[34]。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易诱发价值观与意识形态风险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宣称通过模型和算法“价值无涉”地输出结果,但机器智能本质仍是人的意识活动的产物,程序、算法、模型均是人类意识观念的外化,潜藏价值立场和价值倾向,容易诱发意识形态风险。由于人工智能模型多采用半监督学习或无监督学习的大规模预训练方式,训练阶段原始数据中存在的价值观念,以及测试阶段用户的恶意使用,均会导致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如歧视、仇恨言论、排斥性规范等价值偏见内容[35]。算法的社会本质就是一种权力[36],其本身就带有意识形态安全的内生风险。智能算法推荐的广泛运用让信息生产和流通的把关权力从传统媒体从业者转移到了智能机器和多元的个体化用户手中[37],西方发达国家依托技术优势,假借被粉饰的“数字自由”和“数字正义”等理性价值,以技术为载体进行意识形态传播,打造出一个以资本增殖为叙事方式、以数字殖民为权力诉求的人工智能帝国[38],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价值凝聚产生威胁。

五、媒介新兴技术下未成年人数字安全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媒介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不会随媒介形态的改变而减少,相反随着媒介环境的日渐复杂,其影响的范围更加广泛,作用机制也更趋“潜移默化”。为了防范风险,要从既有的保护传统中汲取经验,又要根据新形势探索新措施。

(一)“保护”与“赋权”并行

新兴媒介生态创造了一个更加开放、隐蔽和个性化的信息环境,这就必然导致以控制生产和限制传播为主要方式的不良信息管理模式难以适应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的媒介生态环境。千人千面、因人而生的媒介内容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性管理,即使是提供未成年人专用的“大模型”也难以满足未成年人对媒介内容的需求。同时,过度保护或因保护之名而放弃对未成年人使用新兴技术的引导亦只能降低其媒介素养。因此,平衡保护与赋权的边界,培养未成年人的数字“韧性”,增强其面对环境的抵抗力才是媒介新兴技术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途径。应当把握未成年人数字保护“遏制”与“开放”的边界,在限制未成年人新兴媒介使用的同时,也应对未成年人适当赋权,允许未成年人融入数字虚拟环境,用媒介新兴技术赋能个人的学习、生活。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进步,建构了数字化学习系统的技术基础;智能终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界限,形成了教师、机器和学生“三位一体”的智能教育模式,推动了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应激发未成年人探索新技术应用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用智能教学弥合不同经济基础、地域未成年人间的数字分界,发挥新兴技术的积极作用。

(二)“虚拟”与“现实”平衡

在媒介新兴技术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政府、企业、家庭等应凝聚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虚拟和现实世界的辩证关系,明确“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技术发展思路,提高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引导未成年人寻找虚拟与现实关系的平衡点,帮助其将媒介新兴技术作为实现个人健康生活的有力支点,而非屏蔽真实生活的虚拟屏障。企业应着力加强技术把关,设置“虚拟结界”和“虚拟警察”,进一步健全“青少年模式”功能建设,严格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引入未成年人使用时长警告和“家长控制”等监管机制,帮助未成年人养成健康的数字媒介使用习惯,缓解未成年人网络成瘾、信息焦虑等方面的压力。

(三)“技术”与“教育”结合

对未成年人进行数字保护需要技术提效与人文教育并行。一方面,技术层面通过“以智能控制智能”“以模型对抗模型”的思路开发保护未成年人的新产品,尤其是增加对不良信息、沉迷诱导、虚拟犯罪等风险的技术防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新兴媒介素养也需进一步提升,尤其是人工智能素养,理解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熟悉使用方法。同时,要增强对新兴技术及其影响机制的科普和规范性教育,通过家校协同、社会共育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理解和防范媒介新兴技术带来的风险。

(四)“监管”与“自律”协调

从“监管”与“自律”协调的角度出发,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企业则需要积极自律参与未成年人数字保护。

监管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细化新媒介技术的使用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企业和平台遵守法律法规。自律方面,通过开展面向家长、教育工作者和未成年人自身的公共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数字保护的意识。企业作为内容服务平台,应制定严格的自律规范,确保所提供的内容服务健康、安全,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同时,发挥技术优势,对未成年人游戏行为进行监测和干预,加强内容审查和过滤,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游戏习惯;加强用户身份验证,避免未成年用户接触不适宜内容。此外,企业还可以与政府、教育机构合作,参与公共教育项目,提高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和安全意识。

六、结语

在面向媒介新兴技术的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必须深刻认识到媒介生态变革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随着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内容形态与互动方式不断演变,媒介与生活日渐密不可分。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成年人作为数字世界的原生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内容、行为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存在于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与人际互动中,更扩展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元宇宙等新兴领域,以及未成年人自身数字身份与替身等诸多维度。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数字安全,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面对这些挑战,研究和实践必须采取一种“保护”与“赋权”并行的策略,确保内容的适龄性、使用的适度性以及未成年人权利的适当性。赋权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使他们有能力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成为数字世界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网络内容治理体系及监管模式研究”(批准号:18ZDA31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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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田丽,宋晨怡,谢嘉怡.面向媒介新兴技术的未成年人保护研究[J].青年记者,2024(07):76-83.

责任编辑: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