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召开婚姻家事审判记者见面会(附婚姻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地方法治 | 2024-08-26 20:53:18原创
张传坤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8月23日,莱西市召开婚姻家事审判记者见面会,莱西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玉江,姜山法庭庭长邴兴飞出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会监督,妇联、团市委有关领导参加,省市级等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
见面会上,莱西法院向社会通报近年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情况,发布婚姻家事典型案例。2022年至今,莱西法院共受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3504件。就案件类型来看,离婚纠纷案件2646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66件、继承纠纷139件、婚约财产纠纷40件、抚养纠纷235件,主要呈现出矛盾焦点多样化、证据收集难度大与调解难度大等特点。
近年来,莱西法院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完善家事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专业家事审判团队,构建专业化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模式。注重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设立心理疏导室,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构建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下一步,莱西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更加专业、高效、温情的服务,妥善化解婚姻家事纠纷,引导更多家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事观念,促进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尊重与包容,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婚姻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冯某某、冯某夏、王某琴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林、吴某青婚约财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冯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冯某某以节日红包、消费支出等理由多次给周某某转账,并为其购买手机,合计42174元。2023年2月6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冯某某向周某某交付礼金118800元,并为其购买价值35927元的“五金”首饰。四个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未能登记结婚。冯某某要求周某某及其父母返还118800元彩礼、“五金”首饰及以各种理由索要的50872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传统风俗中的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聘礼,属于目的赠与,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赠与人可请求返还赠与财物。本案中,冯某某给予周某某118800元及“五金”首饰均是出于将来缔结婚姻的目的,也即“彩礼”。因冯某某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长期共同生活,仅偶尔共同居住,现因双方感情基础丧失,缔结婚姻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判决周某某返还冯某某彩礼款118800元以及“五金”首饰。
对于冯某某为周某某购买的手机以及给周某某的转账,结合双方恋爱期间的同居生活情况、一方在节日时点的给付、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恋人间相处模式等情况,未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围,不属于“彩礼”,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支持返还。
【典型意义】
彩礼的认定,一般基于当地风俗习惯,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妊娠、当地习俗及双方过错等事实。应当注意的是,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者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支持返还。本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梳理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金额,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践行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
案例二
孙某某诉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情简介】
2023年,郑小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郑小某由其父亲郑某某直接抚养,母亲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父母离婚后,郑小某先是跟随母亲生活了一段时间,后随父亲生活期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心情低落、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因为想念母亲而出现自伤自残的行为。母亲孙某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将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郑小某。
莱西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双方离婚后感情状况、工作情况、照顾孩子的具体情况后,先后两次询问郑小某的意见,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后,从亲情血缘、家庭教育、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与郑某某、孙某某沟通,最终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判决郑小某由其母亲孙某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该案宣判后,郑小某专门向法官写了感谢信,让她重获健康有爱的成长环境,取得了良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个案实际情况,坚持在涉少案件办理中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取得了良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张某诉李某抚养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张某因感情不和起诉与李某离婚,11岁的婚生子李小某判由其父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后双方因孩子探视以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等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指责李某对孩子疏于管教,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也因此不让张某探视孩子。直到2024年1月,李某以“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花费”为由诉至莱西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向李小某所在学校老师及同班同学了解到,其在学校存在明显自卑自闭情况,平时不与同学交流,性格抑郁,而这与父母的监护失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直接关系。父亲李某性格较为固执倔强,对李小某学习施加了较大压力,母亲张某由于工作原因,对孩子不予探视。二人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李小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依法向张某、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对父母的失职行为予以训诫。并判决:一、要求张某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李某创造条件便于张某探视子女,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二、要求张某、李某多关注李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每月至少两次与学校老师联系沟通,了解李小某的详细情况,积极引导李小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依法带娃”时代开启。本案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开出“家庭教育令”,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指导,在法律层面上要求其履行好监护责任和教育义务,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案例四
沈某诉徐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9日,沈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当年9月,生育女儿徐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多次殴打沈某,沈某报警3次,均未能遏止徐某的家暴行径。沈某遭受家庭暴力,面临人身现实威胁,在离婚诉讼中向莱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莱西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妥善处理了婚生女抚养、探望问题,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针对沈某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沈某,并告诫徐某,如违反“人身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继续,维护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是用司法手段向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助于维护和平、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案例五
沈小某诉沈某抚养费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沈小某父母离婚,年仅4岁的沈小某随母亲赵某一起生活,父亲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18年,随着物价的提高,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法院最终支持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2023年9月,沈小某已成年,并考入大学,其主张学费、生活费花销增长,无经济来源,也未独立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沈某继续支付扶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沈小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诉求不应支持。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其面临的现实困难,从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与双方进行反复的沟通,沈某最终同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沈小某毕业。
【典型意义】
虽然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非法定义务,但实际上子女上学期间缺少父母的扶持将陷入困境。本案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等方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反复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让该案以和解的方式得到圆满的化解。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张传坤 通讯员 谢潘婷)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