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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为院前急救立法,不得因收费问题拒绝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杨璐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2024-09-29 15:53:14原创

《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救助基金申请经费补助。

首诊负责制立即接诊收治

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

院前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山东省院前急救工作发展迅速,急救网络不断完善、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经费和人员保障力度不足、急救知识普及率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备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院前急救事业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并明确相关职责,促进院前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采取“小快灵”形式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山东省急救中心分为独立型与指挥型两种模式,两者均有调度指挥的职能。独立型急救中心配有自己的急救人员和车辆,性质属于医疗机构,目前济南、青岛两市为此模式;其他14市均为指挥型急救中心,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调研了解情况和各地意见建议,为对两种急救中心加以区分,《条例(草案)》中统称“急救(指挥)中心”,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既适用于独立型的急救中心,也适用于指挥型的急救指挥中心。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承担重大社会活动急救保障、急救培训、质量控制等职责。

为了合理分布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确保人民群众及时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要求。科学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构建陆地、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立体化急救网络。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大对海岛、湖区、偏远山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

为了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条例(草案)》提出了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统一指挥调度,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受理“120”呼叫,对病情进行评估,立即发出调度指令。规范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对派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收费、医疗急救信息管理保存等全流程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加强院前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立即接诊收治,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内急诊与院前医疗急救间的联动协作,提升急诊救治能力。

不得因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

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一目击者”参与现场心肺复苏和除颤是急救成功率的重要保证,对此,《条例(草案)》作出专门规定,加强社会公众现场救护。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急救知识宣传普及。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学校教职员工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急救技能。鼓励发现急危重症患者的现场人员拨打“120”求救,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并对紧急救助行为设置免责条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置AED等急救设施设备、药品,政府应当建立AED分布地图,并纳入“120”指挥调度系统。

院前急救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目前还部分存在经费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工作环境不佳等问题,因此,《条例(草案)》对加强院前急救保障做出规定。加大对院前急救事业的投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保障机制。加强急救运载工具配备,配置合理数量的救护车,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配备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完善低空空域和水上医疗急救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院前医疗急救信息互联互通、地理定位等功能。保障院前急救秩序,规定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不受行驶路线、信号灯等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避让,并对恶意拨打“120”急救号码或者侮辱、伤害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救助基金申请经费补助。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救护车提供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0月31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政府职责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院前急救中的职责,规定政府应当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加强对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为了保障院前急救工作有序开展,《条例(草案)》对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者“120”的名称、标识等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急救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