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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法院怎么判?
法院 | 2024-10-11 20:07:18
来源: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老人在公交车上因未及时站好扶稳,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老人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
张某年近八旬,在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在上车后未及时站好扶稳,继而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共计花费医疗费等10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损害事实和责任承担。某公交公司主张张某受伤系张某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提出张某未及时扶稳站好,导致自己滑倒,与公交起步无关。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受伤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张某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认定,某公交公司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有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平稳的乘车环境,特别是面对老年乘客时应更谨慎。法官提醒,老年人出行,往往选择公交这种方便且优惠的乘车方式, 但因其行动较为缓慢,体力也相对较弱,故驾驶员对待老年乘客应起到及时提醒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公交公司也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何江浩)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