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未了·未爱暖阳 | 法律小课堂系列讲座之强制报告制度(三)
法治讲堂 | 2024-10-23 22:24:48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成为了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场所。未成年人入住旅馆,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案 例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李某某(女,未成年)走过。随后,几人尾随李某某回到住处,强行将李某某带至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查,案发当晚,6名当事人入住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该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当晚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因该宾馆拒不改正,当地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住宿经营者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报告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实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哪些保障?
【身份信息保密】《意见》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引发纠纷不担责】《意见》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阻止或者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给予奖励、表彰】《意见》第十九条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检察官提醒
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承载着家庭和社会的希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家应当自觉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携手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阻断犯罪、防患未然,让正义和温暖传遍社会每一个角落。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