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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

张蓓    来源: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2024-10-30 19:57:00原创

10月30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修改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意见。

据悉,《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于2024年8月23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26日获得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分为六章五十一条,内容涵盖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潍坊市目前拥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8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8个,以及国家级传统村落6个和省级传统村落30个。该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求,并加大了保护治理力度,对做好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潍坊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价值特色鲜明的鲁东平原古城,早在1992年7月就被省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自2018年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以来,经全市上下共同努力,2021年12月潍坊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通过省级评估,今年2月又顺利通过住建部、国家文物局组织的现场评估。评估组认为潍坊市基本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标准,潍坊市也根据评估组反馈的意见,扎实推进整改,目前已基本完成。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是做好新时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指标、必要条件,可以有效解决名城保护中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名城保护法治化,提升名城保护管理水平。

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机制。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部门,会同住建局和文旅局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三部门的具体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审议重大事项。落实属地管理机制,镇(街)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将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跨行政区域保护责任人问题,以及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责任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吸取各地城市更新中不加甄别拆除、破坏历史建筑的惨痛教训,作出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和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两项制定。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是指如果建(构)筑物符合条例规定的保护情形,产权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明确注明。

(四)重视和鼓励活化利用。保护是基础,利用是动力。围绕活化利用,条例参考广州、西安等地做法,作了创新设计,努力开拓利用空间。一是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二是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推动相关文化业态发展。三是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要求、倾斜政策,支持鼓励合理利用。四是支持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五是保障原住居民合法利益,提高原住居民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五)提高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不可逆的特点,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保护。一是在第三十条对政府开展的日常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执法力度和监管刚性。

(六)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技术运用。一是设立保护对象标志物时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二是政府打造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保护对象数据库,记载保护对象的历史、权属、测绘数据、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政府应当利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展示传播方式,加强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大众新闻记者 张蓓)

责任编辑: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