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打开

山东立法完善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山东法制报 | 2024-11-20 20:10:13原创

郭延冉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11月20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当天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7条,分为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以备案审查制度为平台和载体,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参与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梳理当前我省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扩大备案范围、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面精准的备案才能保证持续有效的审查。《条例》实现备案全覆盖。11月8日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审查范围。实践中,山东已于2021年通过主任会议决定形式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拓展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为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根据调研的意见,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内部工作制度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是否需要报送备案做了排除性规定,增强法规操作性。

完善审查方式、明确和细化审查内容是法规的关键部分。《条例》对坚持有备必审、做好审查工作作出总体规定。在原有的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规定对涉及生态环保、政府债务、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条例》还补充细化审查内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条例》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明确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先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增强纠正刚性,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建议。

“《条例》的出台,对于全面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发挥好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作用,助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会上表示。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郭延冉)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