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工资?违法!
洋葱快评 | 2024-12-04 19:03:14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近日,有河南郑州网友称工资被折换成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购物卡,在消费时每个月仅一天能使用,且每次消费时有额度限制。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如果用购物卡形式发放工资,“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可根据企业所在区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进行,用实物、股票、提货单等代替工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以购物卡抵工资也不例外。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也是劳动者维持日常开支的重要支撑。购物卡虽然可以在指定商家消费,但是劳动者的很多支出项目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比如水电费、通讯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购物卡在这些场景无法使用。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工资折换成购物卡,即便购物卡的面值与劳动者工资一致,甚至购物卡面值高于劳动者工资,也会对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何况,有的商家还会对购物卡使用设置高门槛,比如限定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商品、服务种类,大大削弱了购物卡的货币属性。
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员工工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暂时遇到了资金困难,恰巧合作商家欠钱又无力偿还,因此不得不用商家的购物卡抵自家的员工工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资金充裕,正好有商家愿以低于面值的价格提供购物卡,因此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与商家合作,用购物卡抵员工工资。不论是哪种情况,被动也好,主动也罢,用人单位只要将员工工资折换成购物卡都违法。
用人单位用购物卡形式发放工资不是孤例,此前已在多地发生过多起,让不少权益受损的劳动者有苦难言。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固然要勇敢说“不”。但用人单位既然敢违法,又怎会考虑劳动者的感受?面对知法违法的用人单位,单靠劳动者抗争,很难争取来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更需要也只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跟进处理,用人单位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引以为戒。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商家不得随意为购物卡设限,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购买购物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发现商家设置购物卡使用门槛,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工资、商家给购物卡设限都是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跟进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 谢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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