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该怎么补偿?山东新办法来了!
医声 | 2024-12-16 09:30:55原创
周欣怡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山东省疾控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补充办法)。根据补偿办法,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根据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2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其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益人为受种者;受种者死亡的,补偿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补偿办法规定,受种者死亡,在调查诊断过程中需要进行尸检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尸检。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列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受种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承担无法进行诊断的责任。
此外,同时接种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判断导致异常反应的疫苗,补偿按照所接种疫苗的数量进行均摊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的,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之前的,统一采用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
(大众新闻记者 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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