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藏在消防箱,家中首饰不翼而飞,竟是邻居所为!
法治讲堂 | 2024-12-19 19:45:32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可有人偏偏“不安分”,起了歪心思,“近水楼台”盗窃邻居的财物。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莲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对陈某以盗窃罪判刑。
“我放在家里衣橱中的黄金首饰被盗了”
2024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艾某家中黄金首饰和白金戒指被盗的报警。艾某称:“我的妻子发现放在家中衣柜的黄金手链2条、黄金耳钉1对、黄金项链带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个和白金戒指都不见了。白金戒指质量8.45g,足金手链购买价格为6000余元。我马上查看家中的监控视频发现在今年2月份,连续3天监控有先被人动过然后断电的现象。在此之前其家中监控从没出现过断电的现象。我怀疑有可能是邻居干的,这两家邻居都曾向我借款至今未归还。”其妻子冯某也回忆道:“我回家后发现衣橱中的黄金首饰不见了,通过与老公查询监控发现有人曾在我们不在家的时候进过我们家,还特意调转了监控的方向。那个小偷第一次来的时候没有戴手套,后面几次来的时候都把手套带上了。这个小偷对我们是否在家很了解,我怀疑是邻居干的。”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邻居陈某确有犯罪嫌疑,将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对盗窃邻居家黄金首饰的行为供认不讳。
偶然得知邻居将钥匙放在消防箱
趁其不在家入室盗窃
陈某供述:“有一天我在楼道抽烟时,听到邻居艾某的母亲在楼道里告诉家人将钥匙放在了消防箱上面。一天下午,我敲门后发现没人在家,就用消防箱上的钥匙打开门,把电视上的摄像头转动朝上,到主卧室中偷走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两个手链,后将摄像头位置摆正,关上门将钥匙放回原位。当天我马上将盗窃的首饰都卖出。第二天,我害怕邻居家中有我的指纹,就再次进入邻居家擦拭指纹。后来,我又再次去邻居家主卧偷取衣柜最下层一个白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后以同样的方式卖出。”
法院查明,2024年2月,被告人陈某从小区门前的消防箱上取得该住户被害人艾某的家门锁钥匙,入户盗窃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 2条、黄金戒指1枚。后销赃获利15000余元。陈某以同样方法进入艾某家中盗窃黄金耳钉1对、18K白金戒指1枚后销赃获利30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近亲属代为退缴19000余元,并预缴罚金于法院。“我对自己盗窃的行为非常后悔,我的家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希望争取宽大处理!”陈某后悔地说。
入室盗窃,严惩不贷!
陈某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依法惩处。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款项并预缴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退缴于法院的19000余元,发还给被害人艾某。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临近年关,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财物,外出离家的时候要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放在门口处,并妥善存放贵重财物,贵重物品放在保险箱,大量现金就近存入银行,不要放在家中,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济南政法)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