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闻|哺乳期被调岗,通勤需要4小时!女子拒绝后遭辞退,法院判了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4-12-24 20:45:16
北京,40多岁的邱女士(化名)在产假返岗后被通知原工作岗位因故不存在,需调岗到离家30公里外上班。她计算后发现上下班通勤需4小时,照顾孩子存在困难。
因此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公司拒绝赔偿,并连续发送到岗通知,最后更以旷工为由将邱女士辞退。
邱女士认为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则表示因客观原因导致邱女士岗位被取消,公司虽然对工作地点做出调整,但也提供了适当的交通补助,尽到了相应责任。
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公司支付邱女士经济赔偿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把怀孕女职工调岗到外地,这样做合法吗?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涉及网约家政工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等方面。
其中,一个关于“三期”女职工岗位调整的案例值得关注。
女职工如何维权?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棪表示,女职工在职场中遭遇隐形歧视时,有权依法进行维权。“首要步骤是全面收集并妥善保存与遭遇职场歧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的邮件通知、聊天记录、工作考核评价记录、工资单等关键材料。”陈棪告诉记者,在维权过程中,一方面,可尝试通过公司内部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渠道进行申诉,以期在内部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若内部途径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女职工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工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12351)、妇女儿童维权热线(12338)等向相关外部机构进行反映、投诉和求助,也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若职场歧视行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女职工还可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经检察机关审查确认确实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陈棪说。
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我国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应有的支持和关怀,妥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营造尊重、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编辑 朱洪蕾 综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西部网、北京日报客户端、羊城派、法治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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