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微观滨州 | 2025-01-17 17:17:03
刘萍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1月17日,滨州召开《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到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郭伟华,市住建局住房中心支部委员、副主任李硕,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负责人王瑞超,共同介绍《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韩朝晖介绍,2024年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6月报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12月20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1日,经市政府令第20号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共二十条。
第1-5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投诉举报。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
第6-9条:主要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义务、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委托管理。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高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10-14条:主要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任、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承接、相关企业义务和居民住宅区内的禁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禁止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托管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
第15-17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费用承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执法协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相关维修主体逾期不维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所需费用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18-20条:规定通用条款、追责情形。相关处罚上位法已很完善,本办法并未新增处罚,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情形。
郭伟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颁布出台是滨州市推进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为适应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创新消防治理的迫切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将坚决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努力提升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消防知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加强人员培训,明确住宅区管理各方职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细化职责,与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同落实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共同筑牢住宅区消防安全“防火墙”。消防救援机构将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办法》,全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李硕介绍了住建部门贯彻落实《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李硕表示,住建部门将实施动态监管,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质效,确保新建住宅工程消防整体质量。同时,将强化协同配合,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级住建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技能竞赛、监督检查等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此外,住建部门还将加强巡查检查,指导各级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做好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住建部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推动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有效缓解电动自行车停放难、充电难问题。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刘萍)
责任编辑:田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