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注意啦!“藏娃娃”可导致一方监护人丧失抚养权,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普及最新司法解释
谢军 谢军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2025-02-11 17:19:03原创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哪些变化?2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庭纠纷,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和张潇霄律师在线解答市民疑惑,并就市民遇到的与新司法解释有关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随着最新的司法解释实施,春节后,半岛问法热线首期关于婚姻家庭话题就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上午9点30分,鲁桂霞律师接到张先生电话。“我和妻子现在处于分居状态,现在妻子带孩子在外边居住,并且将孩子藏起来,不让我见,我现在找不到孩子,想问一下,如果她一直不让我见孩子,我应该怎么办?”
鲁律师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该行为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说双方在分居期间,一方隐匿孩子,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第二种情况,如果说一方不想离婚,但也拒绝让另一方看孩子从而藏匿孩子,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提起监护权纠纷,法院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直接抚养方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鲁桂霞律师表示,在诉讼期间藏匿孩子甚至还会导致藏匿孩子一方丧失抚养权。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赌博、吸毒恶习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鲁律师表示,这都是以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基础的,“建议您跟您的妻子进行有效沟通,并将不利后果告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法院人身保护令。”
当天来电的市民中,咨询夫妻房产问题得也比较多,一些市民咨询的问题也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与丈夫结婚10年了,有两个子女,现在我们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主要有一套房产。”宋女士陈述,这套房子是她的丈夫结婚后,公婆全资购买的,该房屋一直由两人居住至今,现在双方就这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了争议。“这套房子在我们两人的名下,我能不能够分得这套房子?”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父母全资资助子女购房的,首先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该房屋可以判归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并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子女、离婚的过错、对家庭大小的贡献来综合考虑,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张律师表示,这套房子宋女士是否有份,需要看当时有没有书面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套房子大概率会判给其丈夫所有。
“新规定并没有要求房子必须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根据现在最新的规定,即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都不影响出资父母的出资款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张律师表示,此种情况下,诉讼阶段法官会根据证据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宋女士一定的补偿。
两位律师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围绕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多个方面,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精准的裁判尺度。上午的来电市民较多,有部分问题涉及最新的司法解释,记者对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另外,半岛问法热线四周年之际,我们上线了半岛问法热线读者群(附二维码),有需要的市民可以扫码入群,我们会将联系专门律师定期解答市民关注的法律问题。
问题1:继母私自将去世父亲留下的房子转卖,子女是否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
张先生的父母生前有一套房产,当时一家人都住在那里。2016年时,张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当时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那套房子也就一直没进行分割。2018年时,张先生的父亲和黎女士再婚,他们俩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2023年时,张先生的父亲也离世了,父亲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偶然间得知,自己的继母黎女士竟然私自把父亲的房子给转卖了。张先生询问律师,作为子女,是否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
律师说法:张先生,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我们来一步步分析这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把共同财产的一半划分出来归配偶所有,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您的描述,该房屋是您母亲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您母亲去世后,这套房屋的 50% 归您父亲所有,另外 50% 则属于您母亲的遗产。在继承这 50% 遗产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您母亲遗产的 50% 中,一半由您父亲继承,另一半则由您继承。后来您父亲去世,他所拥有的房屋份额,再由他的配偶,也就是您继母黎女士和您共同继承。所以,黎女士擅自处分这套房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您的财产权和合法继承权。至于您能否追回房产,这就涉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在以下情形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购买这套房屋的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就是善意取得,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购买人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您就无法追回房屋了。不过,您可以向继母黎女士主张归还属于您房屋份额的相应金钱,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2:将代书遗嘱打印后签字捺印,该遗嘱是否有效?
宋先生有两个妹妹,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2015年时,宋先生的父亲不幸离世,当时没有留下遗嘱。后来母亲可能想到身后事的问题,在2020年时,她把宋先生和两个妹妹以及两个见证人叫到家里,当时母亲精神还不错,思路也很清晰,她当着大家的面,一字一句地口述了一份遗嘱,称她名下的房子由宋先生继承。现场见证人李先生负责书写记录,其他人一起旁听。李先生记录好后,宋先生想着打印出来会更清楚些,就提出将那份记录去打印店打印,当时在场的其他人都同意了。宋先生就拿着那份记录去打印店,把遗嘱内容打印出来了。回去后,母亲和宋先生以及其他在场人员都在打印件上签字按手印了。前段时间,母亲因病离世,宋先生的两个妹妹说那份遗嘱有问题,与宋先生因遗产分配起了争议。宋先生询问律师,他手中的这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接下来他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您这份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而您制作的打印件只是这份代书遗嘱的外在呈现形式。在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就是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这三者要保持时空一致性,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根据您的描述,见证人李先生记录后没有亲自整理制作,也没有在其他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后续流程,而是交给了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见证人资格的您去独自打印制作。并且,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见证了您母亲知晓该打印件内容,对于签字捺印的情况说法也不一致。所以从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看,这份遗嘱的订立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无效的。不过您可以尝试收集其他能证明您母亲真实意愿的证据,比如是否有其他证人能证明您母亲当时的分配想法,或者有没有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如果实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那可能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您父母的遗产了。在此律师也给大家提个醒,法律对代书遗嘱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有订立遗嘱的需求,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 。
问题3:丈夫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单位发放的工亡补助金可以作为遗产分配吗?
2023年时,杨女士的丈夫在工作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留下杨女士和未成年的女儿。丈夫的单位给了杨女士一百万左右的工亡补助金,可杨女士领到补偿金后不久,丈夫的朋友黄先生拿着一张欠条找了过来。他称杨女士的丈夫生前找他借了 50 万,这笔工亡补助金是杨女士丈夫的遗产,得先用来还他的钱。杨女士从来没有听丈夫提过这笔借款的事情,且她认为这笔补偿款是丈夫单位给自己和孩子的补偿,不应该属于遗产。她询问律师,自己该怎么做才能保住这笔钱,把孩子好好养大呢?
律师说法:杨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它并不是您丈夫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从性质上来说,它是基于您丈夫的死亡,向你们这些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以及对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获得这笔款项的权利人是您和您女儿这些近亲属,并不是您丈夫,所以您认为单位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是正确的。但是关于这笔债务,我们还得进一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这笔 50 万的债务能被认定是您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正常情况下应该用他个人的财产去偿还。要是您继承了您丈夫的财产,比如房产、存款之类的,您就需要在继承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不过,如果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是符合这些情况,即便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您作为配偶还是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所以,现在关键是要搜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到底是您丈夫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您和孩子的权益。
半岛问法热线读者群二维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责任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