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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说法|交钱容易退钱难?一个案例带你读懂定金那些事儿!

法治讲堂 | 2025-02-17 21:51:33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生活里,买房、买车,或是报名培训课程,“定金”支付场景屡见不鲜。可不少人仅把“定金”当作普通“预付款”,对其法律效力一知半解。这使得交易纠纷频发,还有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助实际案例,详细为您解读定金适用规则。

基本案情:

原告牟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李某某签订《购销合同》,向被告购买总价值28.35万元的货物,定金13.5万。2023年12月25日,原告将13.5万元定金转至被告账户。自2023年12月26日起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出货单及司机联系方式,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因被告迟延发货,原告多次催促,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24年2月4日在微信发送:“我本人收牟总货款共计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如果2024年元宵节前不能到货后赔偿你五十万元。”因被告一直未发货,原告多次催货无果后,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定金合同(条款)什么时候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的规定,定金合同(条款)作为债权的担保,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定金合同有效成立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且以实际给付定金为有效成立要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定金合同(条款)自原告实际给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故本案定金合同(条款)于2023年12月25日成立并生效。

原告给付的13.5万元“定金”都能产生定金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由以上规定可知,定金数额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发生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主合同标的额为283,500元,给付的定金为135,000元,已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实际产生定金效力的数额应为56,700元(283,500元×20%)。超出20%的78,3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在民法典违约责任部分,应当理解为是对违约定金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时,应按违约定金予以认定;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违约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并且不以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适用条件。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未约定定金类型,应认定为是对违约定金的约定,在被告未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13,400元(283,500元×20%×2)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可以同时向违约方主张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的规定,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但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承诺不能履行合同时赔偿原告损失,是预先对损失赔偿的约定,其性质为赔偿性违约金,就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原告只能择一主张。若原告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额外请求被告赔偿其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检察官提醒

定金虽小,关系重大。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支付定金前,要理性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切勿盲目支付;如遇定金纠纷,请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宋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