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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发布2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刘元迪   来源:大众新闻

2025-03-13 14:03:43原创

3月13日,临沂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赠品应当保证质量

梁女士反映,她参加某商店“买300元赠300元”活动,获赠300元购物券一张,并用购物券在该店兑换一件价值280元的衣服。之后发现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店协商退货退款。

商店负责人认为,“买300元赠300元”活动,实际已经优惠50%,故应对标价280元的上衣退款140元。梁女士认为,超市赠送购物券,事实上形成有条件赠予关系,使用购物券兑换的衣服存在质量问题,理应照价退款280元。经消协组织介入调解,商家向梁女士退款200元,双方和解。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消费者以赠券购买商品,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商品的商家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二:恶意索赔承担法律责任

某先生反映,其食用购买的食品后出现发烧、腹泻、呕吐现象,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经诉求处理部门核实,该诉求人在一个月内投诉15家商家,均反映食用食品不适;对诉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证据系伪造。诉求处理部门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诉求人多次通过捏造事实等方式,向多个商家索要赔偿,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众新媒体记者 刘元迪)

责任编辑:刘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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