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打开

网购退款不退货 “薅羊毛”式消费不可取

法治讲堂 | 2025-03-13 19:45:08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2日,消费者刘某在某电商平台刘某某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沙发,并支付了货款9980元。刘某某于当日发货,快递于2022年5月31日20点08分显示被签收。而就在当晚,刘某收货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未提及退货事宜。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先后退还刘某沙发款9980元。商家刘某某迟迟未收到退货,在向刘某询问无果后,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9980元,并赔偿相关维权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及审理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第一,刘某在收到货物并申请退款后,未将货物退回给商家,而是继续占有并使用该货物,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上述情况下,该规则是否应适用于消费者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刘某某与刘某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刘某某依约向刘某发货,刘某应依约向刘某某支付货款。刘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最终退款成功,这一行为应视为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在收到退还的货款后,应将案涉商品返还给刘某某。然而,因案涉商品已被刘某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刘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9980元返还给刘某某。

法院同时指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消费者刘某在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确实存在描述不符的问题时,就申请“仅退款”,虽然这一行为符合电商平台的消费规则,但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且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刘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经法院调解,由刘某于一个周之内支付刘某某沙发款9500元,目前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强调,消费者应正确看待“仅退款”规则,不得将其作为不正当获利手段。无论是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同时,商户需保障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则需针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机制。

同时,“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消费者恶意利用这一规则薅商家“羊毛”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更是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合理利用平台规则,切莫因为“薅羊毛”去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倡导诚信消费、完善平台规则和提升法律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有助于维护网络市场的公平秩序,防止消费者恶意利用平台规则损害商家利益。

另一方面,倡导消费者诚信消费,遵守平台规则和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商环境。此外,本案也提醒电商平台应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和纠纷处理机制,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防止消费者恶意利用规则损害商家利益。

(龙法之声)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