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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买到问题产品都要求十倍赔偿,为何一个被支持一个被驳回?关键在这里

山东法制报 | 2025-03-16 10:18:04原创

陈瑞阳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了解到两起典型消费维权案件:马某因买到假冒品牌羽绒服获得十倍赔偿,而丁某购买过期巧克力却被法院驳回十倍索赔诉求。同属问题商品索赔,判决结果为何截然相反?法官指出:“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要件,只有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案件一:购买假冒品牌羽绒服获十倍赔偿

2023年11月14日,马某欲以低价购买某名牌羽绒服,发现一网店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注有“本店所有商品均为专柜正品,支持各种权威鉴定(如‘某扑论坛’‘某物APP’)!如假白送且赔偿十倍金额!!!”的承诺,遂以737.13元的价格在该网店购买了上述服装。收到货后,马某发现该服装手感粗糙,水洗标与吊牌上显示的充绒量不一致。于是马某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得到如商品详情页上承诺的赔偿。网店称其所售上述衣服为正品,拒绝赔偿,马某遂向某物APP申请正品鉴定。2023年11月30日,某物APP出具品牌鉴别报告,认定马某申请鉴定的上述衣服“不符合正品工艺”。马某据此再次向该网店提出索赔要求,但网店一直回复“不正包退,没有其他承诺”。双方交涉未果,马某将该网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提交的与涉案网店的微信交流记录及付款、收货等证据,能够证明马某与该网店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网店承诺其所售衣服为正品,而马某通过该网店认可的机构,鉴定其在该网店购买的服装“不符合正品工艺”,应当认定该网店向马某销售该服装的行为,属于售卖假货的行为。另经查证,马某在济南市范围内并无此类要求赔偿的涉诉案件。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网店经营者肖某应当按照其在商品详情页中的承诺,退还马某购物款737.13元并赔偿十倍金额7371.3元。

案件二:购买过期巧克力被驳回索赔诉求

2022年10月11日,丁某在超市购买4盒单价为119元的费列罗钻石装巧克力,共花费476元,巧克力保质期至2022年9月25日,购买时间均已超过保质期。丁某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购物款476元、十倍赔偿4760元并承担诉讼费。超市辩称这些过期巧克力并非自家销售,认为丁某以索赔为目的,在短时间内有多起食品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恳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提交的销售小票、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微信零钱支付截图及4盒费列罗钻石装巧克力等证据真实有效,可证实其在该超市购买了该过期商品,而超市提交的自制证据不具备客观性,不足采信。经查证,丁某在济南市范围内多次购买已过保质期食品,并起诉主张十倍赔偿,可以认定其对食品保质期应具有较高辨识能力,无法证实其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因此其行为并非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超市应向丁某退回购物款476元,同时,丁某将涉案巧克力完整交还给超市。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法官娄培阳

上述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如何确认其行为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

在类似买卖商品纠纷类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有关其行为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的界定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果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求,则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上述案件同属问题商品索赔,但经法院查证,两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却有很大差别:马某购买羽绒服的行为是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行为,丁某多次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的行为则不是。因此,丁某的索赔请求不能被支持。

第二,如何确定“假一赔几”?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消费者购买到问题商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索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案件一中,涉案网店在商品详情页中载明“如假白送且赔偿十倍金额”的承诺。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马某关于肖某退还其购物款737.13元以及赔偿十倍金额7371.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涉案网店应对其售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案件二中,丁某购买的巧克力确为过期食品,如丁某购买食品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三,如买到假冒商品,何种鉴定能够成为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案件一中,涉案网店标明指定鉴定平台(如“某扑论坛”、“某物APP”),消费者马某以某物APP出具的“不符合正品工艺”鉴别报告作为证据,是有效证据。另外,消费者购物时,如果商家未标明鉴定平台,消费者可以提前询问商家是否有指定的鉴定平台,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在发现假货后,与指定鉴定平台出具的报告一起,作为证据提交。

对这两起案件,法官怎么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初衷是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民众生活消费安全,而非成为牟利工具。这两起案件看似结果迥异,实则展现了司法对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既要维护正当维权、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也要避免权利滥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案件一中,马某基于合理的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其行为满足“消费”要件,且经营者明确作出“白送且假一赔十”的承诺,构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法院支持其主张,既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市场诚信契约精神的维护。

案件二中,丁某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并频繁诉讼的行为,已超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实质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此类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生活消费”的立法本意,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对于“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予以辩证分析,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的部分,法院应当驳回其惩罚性赔偿诉求。这样既能发挥人民群众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作用,有利于将更多违法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杜绝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护诚信守法经营者的权利,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作为商家,应当加强自律、严守质量与承诺红线;作为消费者,亦应当合理消费、合法维权,共同筑牢消费市场的信任基石,构建可持续的健康消费生态。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陈瑞阳)

责任编辑:宋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