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赠送的产品过期,喝坏肚子饭店该不该担责?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消费纠纷,律师教您如何维权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2025-03-18 15:34:57原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推行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3月18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消费纠纷话题,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邹静律师和张溢群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为遇到消费纠纷的来电市民支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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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田女士去某饭店吃饭时,购买了该饭店的一个套餐券,赠送了一瓶1L装的原浆啤酒。谁知道喝了之后,当晚田女士就开始腹泻,只能赶紧去医院就医。
“后来我仔细查看那瓶啤酒,发现瓶身上的生产日期特别模糊,几乎看不清楚。”18日上午,田女士拨通半岛问法热线电话后告诉张溢群律师,自己怀疑赠品是过期产品,找饭店理论,可饭店却辩解说“赠品无质量保证”。田女士十分生气,认为自己花了钱吃饭,赠品却让她身体遭罪。询问律师,赠品真的是可以无质量保证吗?自己该如何维权?
张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家禁止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里的食品,不管是正装商品还是赠品都包含在内。“另外,相关法律规定也明确指出,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需承担与正品相同的责任。”张律师告诉田女士,在这件事上,商家必须为他们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赠品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您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您就医产生的损失外,还能够要求店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您主张三倍损失赔偿,其中主要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您因这次事件实际产生的支出。”张律师建议田女士现在要做的是做好证据的取证和留存工作,“比如保留好那瓶生产日期模糊的啤酒,它是证明商品存在问题的关键物证;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就医的费用票据,这些能作为您损失的依据;如果当时就医时有请假,还可以收集好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材料。”
张律师表示,凭借这些证据,田女士就能够更有力地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是和商家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今,房屋装修过程中以次充好的行为频繁被市民发到网上,市民王先生不久前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24年12 月,我和某家具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书》,向这家公司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明确要求板材要用黑胡桃木原木材,签约后支付了40万元的全屋定制款。”
但是后来王先生发现,该家具公司安装的护墙等家具切面存在夹层,材质根本不是原木。
王先生找到家具公司质询,对方却称在原木中间加平衡层是行业通用做法,还说他们和家居行业协会沟通过,协会也认同这种做法。王先生觉得自己支付了这么高昂的全屋定制款,家具公司却“偷梁换柱”,询问律师自己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与家具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书》,在家具公司提供产品和装修服务,您用于生活消费的情况下,双方法律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于消费者和消费关系的定义。对于产品的品质和产地,通常是按照一般语义以及普通民众的认知来解释的。您定制的黑胡桃木原木,按照大众普遍理解,应是黑胡桃木树天然切割的整木,并非碎木屑压合品,也不是工业压制的多层板。家居公司私自将材质更换为多层板,这种行为并非为了您的利益,而是明显的以次充好,用廉价品替代名贵商品,以此获取高额利益,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邹静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邹律师建议王先生现在应该先中止房屋装修,与家具公司进行协商,要求他们将材质更换为黑胡桃木的原木材。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家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家具公司退还定制款,并索要三倍赔偿。
问题1:委托他人“代理退保”,遭遇欺诈该怎么办?
马先生在2016年的时候,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到了2024年11月,由于经济状况不佳,马先生实在没办法缴纳续期保费了,就打算办理退保业务。这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专门做“代理退保”的张经理。张经理让马先生授权他帮办“代理退保”,还信誓旦旦地承诺能把马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全额退保,并让马先生交了押金。前段时间,保险公司主动联系马先生,他这才知道张经理居然投诉了保险公司。但马先生压根不知道他去投诉这事儿,一直以为他只是帮我办理全额退保业务而已。保险公司跟马先生详细解释了保单退保的相关内容,马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好像被张经理给骗了。他找张经理,想把押金要回来,可张经理却说马先生没配合他,还说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不肯退押金。马先生询问律师,张经理明显是在欺骗,自己该如何要回押金?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退保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像张经理承诺的那样可以全额退保。同时,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3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保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根据您的描述,投诉并非由您这位保单投保人提出,所以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予受理。再看您和张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你们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张经理单方面设定押金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你们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由于“代理退保”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你们关于押金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张经理理应全额返还押金给您。建议您先进一步和张经理沟通协商,明确告知他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他退还押金。要是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张经理非法代理退保的行为,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他欺诈收费。如果经过这些途径还是没能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张经理返还您的押金。
问题2:因房东突然涨价没签合同,中介要扣留“服务费”是否合理?
小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月份的时候,他通过某中介公司租房。双方签订了中介合同,里面有个条款很模糊地写着 “若交易未成扣40%服务费”。当时小王急着租房,就没有太在意。他按照中介的要求交了2000元,中介给他开的收据上写的是“意向金”。后中介只给了小王一个房东的电话,让他自己联系。小王联系了房东,也去看了房子,就在他要和房东签租房合同时,房东却突然提出要涨价,这让小王无法接受,双方最终没能签订合同。现在小王不想租房子了,就找到中介要求退还他交付的钱款,但中介却要扣留800元当作“服务费”。小王很不理解,因为在这整个过程中,中介根本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服务,比如说带他去看房,或者帮忙拟定合同等,他询问律师,因为房东突然涨价没能签成租房合同,中介却要收“服务费”,这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中介给您的收据中写明是“意向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意向金”并不属于定金范畴,它不具备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介在收取“意向金”的时候,并没有跟您明确约定扣款条件,事后却单方面设定40%的扣款比例,这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根据您的描述,中介既没有带您看房,也没有拟定合同,完全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中介利用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签订一些模糊不清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主张“若交易未成扣40%服务费”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中介在未提供服务且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扣留您的钱,使您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这属于不当得利。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问题3:健身房跑路,充值卡要求退费被“踢皮球”怎么办?
2024年8月的时候,李先生在一家连锁健身房充值了2000元办理会员卡,会员时间是2年。可才用了3个月,这家门店就突然关闭了,老板也跑路了。后来李先生找到健身房总部,希望他们给退费,但是总部却称“加盟店自负盈亏”,拒绝退费。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说法:健身房总部和加盟店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按照这个条例,加盟店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原则上总部不承担其债务。但如果出现总部与加盟店混同的情况,那您就可以要求总部承担责任。具体来说,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维权:首先,仔细查看您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看看合同上是否加盖了总部公章,或者有没有类似 “由总部统一管理”“总部直接管理门店”这样的条款。同时,查看您充值时的支付凭证,看看收款方是谁。要是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您就可以直接要求总部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如果总部和加盟店在财务、管理等方面界限模糊,就不能简单地以“加盟店自负盈亏”来推脱责任。其次,您可以登录“青岛商务局官网”,查询该企业是否进行了备案。依据相关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这家健身房总部未备案,那它将面临罚款风险。您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借助行政力量来依法维权。最后,如果前面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您可以将加盟店和总部列为共同被告。虽然加盟店是独立法人,但总部作为特许人,在整个商业运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通过法律诉讼,让法院来审查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您这件事情上的责任归属,从而争取让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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