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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必先申请,毁林必付代价!蒙阴、商河两起毁林案敲响生态警钟

山东法制报 | 2025-03-20 18:10:53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3月21日世界森林日前夕,记者从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破坏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件。蒙阴四村民盗伐村集体35棵杨树,因此被判处罚金3000元;商河一男子二次滥伐398棵防护林,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这两份判决,既警示公众“砍树必先申请,毁林必付代价”,也体现了司法严惩生态破坏行为的决心,以法治力量护航“地球之肺”。  

集体的树不能随便砍!——蒙阴村民因盗伐集体林木获刑

2024年初春,蒙阴县某村村民公某看着村集体沙场上的杨树,心里打起了“算盘”:“反正这些树是大家的,砍几棵贴补家用也没啥。”他拉上宋某、张某、刘某,四人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将35棵杨树砍伐出售,获利4000元。经鉴定,被盗杨树实际价值达3000余元。

“村集体的杨树不都是大家伙的嘛……”庭审中,公某懊悔不已。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宋某、张某、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公某、宋某、张某、刘某犯盗伐林木罪,并处罚金3000元。

“林木是重要的生态资源,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采伐。”该案承办法官张玉萍特别强调。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造成土壤蓄水量降低、水土流失等,甚至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引发生态危机。张玉萍提醒:“大家一定要牢记,砍伐树木务必遵循‘先申请,后砍伐’的原则。即便树木是个人种植,一旦未经许可砍伐,且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同样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雇人砍了398棵树,付出双重代价——商河一男子滥伐林木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

如果说蒙阴案件是“无知之错”,商河县的张某则是“明知故犯”。2016年,张某因滥伐林木被判刑,但2022年3月,他再次铤而走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了某地杨树、柳树共398棵。经商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以上地块属于乔木林地,被砍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35.4377立方米。

“这398棵树不是普通的木材,被伐林地位于商河县土马河北岸,这些树木除了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外,它们还是防风固沙的‘生态卫士’。”该案承办法官郑元东说,经专业机构鉴定,被伐林木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为4776元,且以1年修复期计算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达2902.8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惩罚性赔偿要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郑元东表示,因张某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造成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令张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776元,向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二倍惩罚性赔偿金5805.6元、鉴定费2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该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就附带民事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这两起案件犹如两面镜子,既照见破坏生态的法律红线,更映现出司法护航绿色发展的决心。春分时节的齐鲁大地,司法守护绿色的故事仍在续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路雨虹)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