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三无”减肥药,法院调解获赔偿
地方法治 | 2025-03-22 15:03:17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新荣实质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8月,小杜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减肥胶囊,共花费3000元。小杜收到减肥胶囊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失眠等情况,经检查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标签信息,属于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故诉至本院,要求李某退一赔十。
开展化解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李某通过微信售卖减肥胶囊的行为属于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自行销售减肥产品,从小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减肥胶囊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产品外包装并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李某显然没有尽到经营者的查验义务,存在过错。故承办法官在正式庭审前,通过电话向李某释明其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系违法行为,小杜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系合理合法的诉求。李某在听取法官的释法说理后,向法官解释,其因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在售卖减肥胶囊的时候并没有仔细查看是否有标注产品信息,也没有充分了解资质等事宜,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故自愿向小杜赔偿损失。最终,小杜和李某在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由李某向小杜支付十倍赔偿款。
经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时要谨慎辨别,选择三证齐全的商家进行购买,切勿购买三无产品,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生产者、经营者亦应当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引来更大的损失。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