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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能海投与盛邦科华合计被罚800万元,俩责任人合计被罚450万元

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2025-04-08 15:40:08原创

3月19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显示,因为违法违规,汇能海投与盛邦科华合计被罚800万元,俩责任人合计被罚450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经查明,汇能海投、盛邦科华、郭建军、李永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8日,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芯茂会世1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39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98%。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汇能海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33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89%。2023年12月6日、12月19日,盛邦科华支付司法拍卖款项,竞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0日上述股份划转至盛邦科华名下。2024年1月25日至5月9日,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梵海汇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00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41%。2024年5月9日至6月13日,汇能海投、梵海汇享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ST新潮股份0.17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0.25%。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总股本的20.05%。

上述主体交易ST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ST新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20%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二)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为4.99%,未如实披露购买ST新潮股份的情形。

郭建军作为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并决策了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的过程,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珍作为汇能海投总经理,向郭建军提出了购买ST新潮的建议,在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过程中发挥了指导、联络作用,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

2024年1月10日,盛邦科华完成竞拍获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3日,盛邦科华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处置权实际由汇能海投控制的情形,盛邦科华所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

综上,对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事项,山东证监局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事项,山东证监局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盛邦科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存在误导性事项,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上,合计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7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文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