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起纠纷,耐心释法当庭履行
地方法治 | 2025-04-11 17:47:23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区人民法院刘新荣法官实质化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电热蚊香液,支付价款31.84元。该电热蚊香液包装上印有儿童图形以及醒目文字:“有效驱蚊,宝宝安睡,妈妈安心”等。王某诉称该产品包装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某超市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该电热蚊香液属于儿童可用才进行购买,故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500元。被告某超市辩称,案涉电热蚊香液包装标签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农药标签”一致,该包装广告发布前也已经审查批准,标签上【注意事项】也标注了“勿让儿童接触或玩耍”,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开展化解
经对本案证据材料等依法进行审查分析,法官认为,原被告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出售的案涉电热蚊香液,虽然包装上标注了勿让儿童接触和玩耍,但包装上印有儿童图形以及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文字“有效驱蚊,宝宝安睡,妈妈安心”等字样,间接暗示产品适用于儿童,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被告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产品,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被告出售案涉电热蚊香液的行为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5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而关于被告的辩称,对于涉案产品包装上印的儿童图形是否经过审核等,被告并未提交证据,故其辩称无法得到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团队多次沟通调解,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当庭向原告赔偿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纠纷。
经验总结
本案化解过程中,法官全面审查分析案涉材料,精准依据相关法规,明晰双方行为在法律框架下的界定,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之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秉承耐心、细心原则,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情形,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本案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