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滨州民生 | 2025-04-11 23: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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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燕某飞、成某坤等非法捕捞“黄金蚬”案
【案情简介】 燕某飞雇佣成某坤、时某鹏、张某云,由燕某飞提供船、捕捞工具、雇佣费用并负责收购,由成某坤负责现场指导、捕捞及联系运输车辆将捕捞的黄金蚬(蛤蜊)运往东营交付燕某飞。2023年4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3时左右,成某坤、时某鹏、张某云等人在德惠新河某河段作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上述人员多次进行非法捕捞黄金蚬,总重量18 915公斤。上述被告人的捕捞工具吸蛤泵、拖曳泵吸耙刺,是“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31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根据专家出具的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意见,上述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资源损害评估数额为108 850元,其中直接损失14 275元,间接损失94 575元。
【裁判结果】 无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飞、时某鹏、成某坤、张某云、王某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燕某飞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交纳环境修复费用,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坤、张某云、王某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交纳环境修复费用应从轻处罚。综上,无棣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燕某飞、时某鹏、张某云、成某坤、王某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黄金蚬不仅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具有较高的食用价值和药用价值。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在经济利益诱惑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采用“断子绝孙式”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形成一条“捕、收、运、销”的非法产业链。过度捕捞水产品,会对河流的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影响流域内生物种群的正常生长繁殖。本案被告人使用吸蛤泵拖曳泵吸耙刺肆意捕捞,严重影响黄金蚬的正常生长繁殖,危害了流域生物多样性。无棣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促进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二、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非法狩猎“棕头鸦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以盈利为目的,在李某长的提议下,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在惠民县姜楼镇彭家村周边用粘网、滚笼、电子播放器等工具,非法猎捕棕头鸦雀512只,总价值153 600元。被告人李某鹏等通过微信群对外活体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棕头鸦雀,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基准价值为300元/只。经评估,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非法狩猎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总损失为23 670元。
【裁判结果】 惠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缴纳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鉴定评估费及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长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缴纳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鉴定评估费,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缴纳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及鉴定评估费,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惠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依法适用缓刑;追缴李某鹏违法所得三万六千七百六十六元二角上缴国库;判处李某鹏、李某长、顾某军连带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及鉴定评估费共计二万六千六百七十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在这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惠民法院一是在全市率先选取具备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陪审员与环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意见,落实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要求。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庭审观摩,拓展监督载体,以公开促公正。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量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及缴纳生态环境赔偿款等情节,契合群众朴素价值观念。四是府院联动开展保护鸟类公益宣传活动,采取替代修复和主题宣传提升群众爱鸟护鸟法治意识,为丰富我市鸟类物种资源筑起坚实堡垒。
三、 田某鹏诉田某星降低生产噪声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家仅一墙之隔,被告因生产需要在紧邻原告院墙处搭建厂房,并用织网机进行织网。双方因噪音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钢结构厂房,并将生产机器搬至他处进行生产。被告则辩称其为降低生产噪音,已将紧邻原告院墙处的钢结构厂房予以拆除,并通过加装隔音垫、做隔音沟等降低噪音的措施进行了整改。经相关部门检测显示,被告的生产噪音符合标准限值。
【裁判结果】 无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将该钢结构予以拆除,且原告也认可该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钢结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为了降低织网机生产带来的噪声污染,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了整改,且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显示该噪声符合标准限值,且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被告机器带来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将生产机器搬迁至他处进行生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处理相邻关系案件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以户为单位的生产作坊,该类作坊往往会借助特定机器生产作业,农户之间毗邻而居,甚至仅一墙之隔,这就导致机器产生的噪音会给邻居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噪声纠纷案件中,要公平合理对待相邻双方权益。一方面,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或者应当兼顾相邻方的合法利益,尽量做到克制与谨慎;另一方面,相邻方也应当对生产活动产生的噪音尽到适当容忍义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沟通来处理该类纠纷,比如双方约定生产的时间段,将休息时间与生产时间合理划分。本案被告通过加装隔音垫、挖隔音沟等降低噪音的措施进行了整改,已符合国家标准。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和睦的邻里关系,又保护了农村经营个体的发展,有利于弘扬文明乡风、淳朴民风等优秀传统乡土文化。
四、 孙某某诉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内部分耕地。2016年10月,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孙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耕地共计6.8亩,承包期限10年,自2016年10月至2026年10月,承包费每亩每年500元,于每年的10月前交纳(先交钱后种地),国家关于土地的一切补贴费用由原告孙某某所有,如果在承包期内被告想抽回土地,必须经原告同意。合同还注明:“村内统一流转,服从土地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耕地,原告交纳承包费至2022年。2022年9月,被告以案涉土地由其村委统一流转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阻止原告进行2022年秋季小麦播种。案涉土地已处于闲置状态。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邹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某将其家庭承包的6.8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原告孙某某,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对流转期限、费用、履行方式等重要内容作了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费,被告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情况下,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即“所有权”归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归集体农户,“土地经营权”归经营权人。在此基础上,应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合同双方除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出租人,在不具有法定或约定情形的情况下,要求解除与孙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判令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既传承了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是非和司法力量,也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责任编辑: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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