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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二手车行隐瞒事故车实情遭起诉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山东法制报 | 2025-04-17 21:29:15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买家孙某在购车时,二手车行承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成交后,买家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报告,显示该车实为重大事故车。孙某遂将二手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手车行构成欺诈,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5.3万元并承担三倍赔偿。二手车行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23年5月18日,孙某从日照市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大众2018款宝来汽车,车辆总价5.3万元,于2023年5月17日支付定金1000元,5月18日支付车款1.2万元及办证费600元。同日,孙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万元支付给二手车行,二手车行向孙某出具收据,其上加盖车行公章,双方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

2023年10月25日,孙某委托北京某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实车检测评估报告一份,该报告显示案涉汽车为重大事故车。孙某提交车信盟车辆查询截图一份,其上载明案涉车辆于2023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为全损车。

孙某认为,二手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一赔三。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系在二手车行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真实车况的情形下购买了案涉车辆,孙某的购车行为与二手车行隐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孙某主张二手车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订立购车合同,要求退还购车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需以撤销案涉合同为前提。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向当事人释明后,一审确认撤销孙某与二手车行于2023年5月17日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行应返还孙某购车款5.3万元,孙某亦应将案涉车辆返还车行。关于孙某主张的购车款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孙某要求二手车行赔偿三倍车辆购置款15.9万元符合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一审判决:一、二手车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孙某购车款5.3万元,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车行大众2018款宝来汽车一辆;二、二手车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孙某三倍购车款15.9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手车行以及法定代表人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行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欺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活动中,构成欺诈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欺诈人有欺诈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陈述存有虚假,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四、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二手车行的行为符合构成欺诈的四个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之规定,一审支持孙某要求二手车行退还车款5.3万元并赔偿三倍车辆购置款15.9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通讯员 胡科刚 卜雪雁)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