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跨境代购商品不符合国内标准,一定能索赔成功吗?
法治讲堂 | 2025-04-18 20:10:04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跨境代购食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非常普遍,如果发现收到的商品不符合国内有关标准,一定能向商家索赔成功吗?一起来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新荣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赵某于2024年7月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代购店铺“跨境直邮店”购买“调理胶囊”四瓶,订单总价2000元。代购店铺通过快递发货给赵某。赵某收货后,认为该产品含有部分成分,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货并承担10倍赔偿。因协商不成,2024年10月,赵某将该代购店铺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解除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订单价格10倍赔偿金20000元。
代购店铺辩称,案涉产品系自外国代购产品,符合当地国家标准,且案涉产品在该店铺的产品信息处已经标明了主要成分。赵某购买前,店铺明确要求赵某同意代购协议才可以安排发货,协议明确规定,产品无中文标示、标识、中文说明书等,商品均为海外购买,境外商品适用的质量成分,安全标准和产地等,与国内的不尽相同,故此可能产生的危害或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个人承担。答辩人所销售的胶囊在销售涉诉产品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被答辩人以此为由要求10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赵某与被告代购店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购店铺销售的案涉“胶囊”是否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某声称商品含有某类成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类成分中的某种成分不能用于食品加工,该类成分中的其他普通种属可以,赵某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因含有该种成分不符合国内标准。且案涉商品为代购店铺自外国代购的保健品,并非针对我国市场发布的商品,赵某在购买前,代购店铺已经明确告知其案涉产品为代购商品的事实。商品详情中亦介绍了产品的配方含有的某类成分,赵某仍然选择进行购买,说明赵某已经认可代购店铺所销售的产品的状况。现赵某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代购店铺退货并承担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内法律和国外法律有所不同,国内商品标准和国外商品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由于各国汽车安全标准不同,平行进口的“美规”车辆都配备车身两侧的“小黄灯”,和国内同型号车辆有所区别。因此,跨境代购商品是否符合国内标准以及能否索赔成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商家作为经营者,需对商品质量负责,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不能虚假宣传。消费者也尽量在正规渠道、官方渠道购买,对不熟悉不了解的商品,尽量不要盲目跟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