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东营市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东营政事 | 2025-04-22 17:15:49原创
杨梓惠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2024年,东营市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持续提升。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震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布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某厚朴公司与东营某厚朴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某厚朴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中医科医疗服务,该公司在处方笺、微信二维码、胸牌、诊所玻璃墙、服务热线公示牌、门头、室内牌匾等处均使用了 “厚朴中医”字样。北京某厚朴公司是第7189626号“厚朴中医”及字母、图形商标、第60622578号“厚朴中医”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东营某厚朴堂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4日,经营范围包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北京某厚朴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垦利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营某厚朴堂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东营某厚朴堂公司用“厚朴”字样注册为公司名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北京某厚朴公司品牌声誉的故意,该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东营某厚朴堂公司在企业名称上立即停止使用“厚朴”字样,拆除店头招牌及内部含有“厚朴”的物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东营某厚朴堂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厚朴公司中“厚朴”作为字号和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东营某厚朴堂公司名称及门头中使用了“厚朴”,且经营范围与北京某厚朴公司的部分服务范围相同,容易使社会公众对东营某厚朴堂公司和北京某厚朴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为东营某厚朴堂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北京某厚朴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名称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往往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和品牌形象。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件对于维护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具有重要意义,它保护了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不被滥用,确保了商业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某科技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旗下有正保会计网校、建设工程教育网、医学教育网等十几个网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享有正保会计网校推出的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等考试的相关远程辅导课件的著作权。该公司通过招生、销售学习卡等形式向学员提供视频课程,视频课程均采取全程加密等保密措施。王某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开设淘宝店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辅导课件及资料进行复制,并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谋取利益,其行为给北京某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垦利区人民法院,请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经审理,垦利区法院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涉案视频作品的著作权,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网购平台低价出售案涉视频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同时考虑北京某科技公司为维权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判决王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上诉至东营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的判决,以推动网络空间版权秩序规范化,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法治环境为价值指引。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与创作动力。通过判赔损失,赔偿金保障权利人维权成本,一方面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认可,另一方面对盗版产业链从业者予以警示,遏制盗版牟利空间,提升社会对盗版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渠道,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
案例三: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高某某网上发行侵权盗版剧本杀作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8日,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沪普检意〔2024〕15号),反映我市居民高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开设网店售卖侵权盗版剧本杀作品,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定其涉案金额未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入罪标准,建议移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明:2021年下半年起至2022年9月,高某某在淘宝等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对外销售剧本杀作品,至案发共涉及71种剧本杀作品,销售金额9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当事人高某某对以上金额供认不讳。但因其销售的剧本杀作品均由其上游供货商代发货给买家,除公安机关自高某某住处查获的20种剧本杀作品以外,其余已销售的剧本杀作品无法做同一性鉴定,故无法充分认定涉案作品与被侵权作品之间具有复制关系,最终以公安机关自高某某住处查获的20种剧本杀作品为准,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网上发行已查明的20种剧本杀作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行业快速发展,深受年轻人喜爱,已成为文娱市场的一种新兴业态。根据司法部门逆向行刑衔接移送的案件线索,最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该案是我市查办的全国首例跨省逆向行刑衔接处罚剧本杀作品侵权案例,有力打击了剧本杀领域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了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
案例四:东营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制售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日上午,东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其仓库内存放大量无标签、标识的大豆种子。现场询问获悉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嘉祥)为扩大经营、增加大豆种产量,2023年5月15日向东营的合作企业某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三批大豆种子,其中“中豆68”三万公斤、用于在东营市“繁种种植”,经鉴定品种纯度低于国家标准,该批种子涉及种植面积数千亩,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经第三方资产评估价格认定,造成王某某等农户损失600万余元。2024年1月5日农业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大数据分析、实地走访等方式,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该案现在已进入公诉阶段。
【典型意义】农业生产中使用优质种子,会增加农民种植生产的积极性,增强对农业生产的信心。该案经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有效打击了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促使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五: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某、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7日,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2022年5月4日至6月10日,陈某某与李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冒“耐克”商标的鞋子,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李某某主要负责直播销售,陈某某负责进货、发货及售后。两位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80182.21元,违法所得7185.00元。2024年7月,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鼓励社会公众创新热情,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利用网络直播带货方式实施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断显现,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处理对网络直播平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为打击侵权假冒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提供了参考。
案例六: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某购物超市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案
【案情简介】“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19048-2008,受法律保护。2024年9月,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东营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超市货架上摆放有4袋在售的“君丝宝®”火锅粉丝,产地为招远市,其执行标准为GB/T23507。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标示品名均为“龙口粉丝”。“君丝宝®”火锅粉丝的产地为招远市,虽然在“龙口粉丝”的地域保护范围内,但产品标准代码为GB/T23587,与“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故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非“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君丝宝”火锅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该案当事人某超市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超市售卖的粉丝属于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七: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海飞丝”“飘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544325号“海飞丝”、第740996号“飘柔”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均为驰名商标。第1544325号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3月28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3月27日;第740996号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5年4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2024年7月2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副食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使用微信小程序“宝洁会员中心”的“查验真伪”功能对当事人销售的海飞丝及飘柔洗发露防伪码进行扫描,均显示“!这是假冒产品”字样。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上述洗发露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许可生产的产品。且该商店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自身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9月14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海飞丝”及“飘柔”注册商标均属国际知名品牌,拥有较高知名度,在其相应行业内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通过对上述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堵截了末端销售环节的获利渠道,彰显了执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与决心,对增强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良性、健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营某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24805145号“发田”商标是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06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06月21日至2028年06月21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东营市某商贸公司印刷带有自己公司商标和名称的肥料包装袋,并销售至一家肥料加工厂。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某商贸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包装袋销售至东营某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随即对东营某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该公司用印有“发田”、“TM生物有机肥”、“山东发田生物”字样包装袋包装生物发酵羊粪,销售给公司客户。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着重强化商标全链条保护,通过生产环节追溯调查,锁定侵权事实,追踪侵权产品流向,精准打击使用环节商标侵权行为,实现了对整个侵权链的有效打击。从生产环节获取侵权线索更具有针对性,有助于快速确定使用主体,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九: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就其“冷却塔冷却器防冻装置”(专利号:ZL201920334524.2)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3月14日向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并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6月1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对其中两台设备进行技术特征对比,被请求人因设备正在使用拒绝拆卸对比,经过调解,对未使用两台设备进行拆卸并委托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特征对比。2024年6月13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和高标准、高质量严格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上的一个缩影。本案行政裁决处理决定经过两轮行政诉讼审判,均已胜诉告终,既体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公正性,又彰显依法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公平性,对全市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氛围、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渠道,从源头减少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价值。
案例十: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饶县广饶街道某体育用品店侵犯“YONEX”、“VICT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6580562号“YONEX”商标是尤尼克斯株式会社在第28类运动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第15433562号“VICTOR”商标是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8类运动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2024年4月28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广饶县广饶街道某体育用品店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有“YONEX”的运动袜、运动裤,标有“VICTOR”的羽毛球拍、运动裤,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无进货发票、结算证明、供货合同等证明其合法来源。后经商标代理人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尤尼克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2024年5月,执法人员认定该体育用品店销售的标有“YONEX”、“VICTOR”的羽毛球拍、运动裤、运动袜等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鞋子均为知名品牌,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涉案产品通过“网络+快递”的模式进行线上销售线下发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查处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避免了更多互联网消费者上当受骗,对促进新型商业模式正常有序发展,净化互联网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杨梓惠 实习记者 商琳琳)
责任编辑:潘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