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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被执行人名下“一无所有” 可执行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法治讲堂 | 2025-04-23 16:34:25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指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如果夫妻一方有债务需要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会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通过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存款,被执行人配偶提出书面异议,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该异议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在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寒亭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此,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李某配偶小芳(化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进行冻结。小芳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判决书中已明确判定涉案债务系李某个人债务,小芳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名下个人财产不应被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法院冻结小芳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时,处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芳名下的存款应为小芳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小芳名下财产有一半的份额属于李某,法院的冻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并裁定驳回小芳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占有的一般动产或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调查该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享有的份额即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在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当然,在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不会因为一方的债务影响另一方的正当利益。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宋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