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细节差异就能免责?济南章丘法院依法裁定“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山东法制报 | 2025-04-24 22:18:11原创
路雨虹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记者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某食品企业擅自将牙齿等细节改动过的“哪吒”电影角色形象图案用于锅巴包装,经法院调解后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该案入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十大典型案例,聚焦“细节修改是否构成侵权”争议,通过对比图释法,揭示“小改动难避责”的司法态度。
随着“哪吒”系列动画电影的火爆上映,“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一个个鲜活的卡通形象走进了千家万户,深受观众喜爱。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产品销量,未经许可便擅自将这些形象印在了商品包装上。殊不知,这却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2016年,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经过合法授权,取得了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电影角色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2022年7月,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发现,东莞某公司委托生产的锅巴产品正面印有类似“哪吒”电影角色形象(图一)图案,且包装正面背景以及后面左下角(图二)的艺术字更与电影LOGO高度相似。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哪吒”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于2023年12月诉请法院判令东莞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图一)
(图2)
“涉案图案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等要素方面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章丘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胡德旭指着对比图解释,虽然被告将“哪吒”形象牙齿等细节稍作改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非简单细节差异。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卡通形象在整体色彩搭配、衣着、眼睛比例、火焰标记等方面与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权利的“哪吒”角色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十分相似,仅在牙齿等细节上存在些许差异,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哪吒”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尤其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注了与电影中“哪吒”艺术字相近似的字样,更彰显被告的攀附意图。2024年6月,经调解,被告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这起由零食包装引发的著作权纠纷,虽以调解结案,却为知识产权保护敲响警钟。章丘法院2024年受理的1081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达606件,占比56.06%。
正如本案承办法官胡德旭所说:“知识产权看似‘高大上’,实际就在我们身边,大到发明专利,小到一张照片、一首歌,都凝聚着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依法受到保护。”这起看似普通的“小案件”,实则折射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命题。他指出,随着“哪吒”系列电影热度持续攀升,利用知名IP“搭便车”“蹭流量”现象日益增多,“部分企业误以为修改牙齿、调整颜色等细节就能逃避法律制裁,这种侥幸心态必须摒弃。”
知识产权保护不是“空中楼阁”,它守护着每个创意火花的绽放。胡德旭提醒: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知识产权,做优做强自身品牌,攀附他人知名IP的行为要不得。企业使用影视形象前需获得许可,即便是“联名款”产品也需规范授权流程。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路雨虹)
责任编辑:路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