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不良债权136.27亿元、安置职工5701人……济南破产法庭晒出成立五周年成绩单(附典型案例)
综合新闻 | 2025-04-24 22:19:17原创
路雨虹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4月24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济南破产法庭成立五周年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自2020年4月济南破产法庭挂牌成立以来,全市法院共化解不良债权136.27亿元,盘活资产60.27亿元,释放土地资源5705.69亩,安置职工5701名,为市场主体注入新动能。审结破产案件699件 办案质效创历史新高
会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洪伟介绍:“五年来,济南法院不断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充分发挥‘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积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及挽救机制,畅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件数量明显提升。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699件、强制清算案件151件、公益清算案件1646件,办案质效创历史新高;
经济效能充分释放。化解不良债权136.27亿元,盘活资产60.27亿元,释放土地资源5705.69亩,安置职工5701名,为市场主体注入新动能;
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创新“公益清算”“简案快审”等工作机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大幅缩短,相关工作经验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推广,持续擦亮“济南破产审判”品牌。
在五年的实践中,全市法院勇于探索,完成了一系列重点任务:“僵尸企业”出清攻坚,审结省属、市属“僵尸企业”破产案件66件,助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圆满收官;破产重整保障“保交楼”任务,如历城法院审理的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180天完成涉案项目近2000套房屋续建交付,保障2000余户业主实现安居梦,入选省法院“府院联动聚合力、三强三优开新局”精品案例;在全市推广“三无企业”公益清算,长清区法院率先试点创新“府院联动+智能辅助”模式,使无效市场主体高效出清,释放企业名称及行政管理资源。济南市在2020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活动中被评为“办理破产”标杆城市。2021年,济南破产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全省首推“公益清算”模式 机制创新激发司法效能
“执破融合”“公益清算”双轮驱动。深化“执行移送破产”常态化机制,自2020年以来,共审理执转破案件26件。全省首推“公益清算”模式,制定下发《公益清算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破解“三无企业”退出难题,“公益清算”工作被评为全市法院新时代司法典型案事例,相关做法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推广。
“预重整+庭外重组”深度融合。出台《关于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建立“预重整识别机制”。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和解案件30件,审结25件,成功挽救济南某控股有限公司等20余家企业,取得了“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社会不乱”的良好成效。
“繁简分流+科技赋能”提速增效。实施“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简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断压缩,章丘区法院仅用33天即审结山东某棉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刷新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最短记录;推广“区块链+破产审判”应用,实现债权申报、表决线上办理,降低债权人参与成本30%以上。
十大典型案例
01.某建材有限公司二次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制造、销售,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并获得了“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的环评资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审理过程】2018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为实现“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及相关环评资质市场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引导本案转入重整程序。期间,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暂缓撤销上述资质,指导管理人调和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合理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重整失败之后,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启动二次重整程序,通过细致工作最终取得二次重整的成功,10万元以下的小额普通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达到23.13%。后某建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并顺利通过了资质复检,重整目的得到圆满实现。
【典型意义】本案是第一例二次重整成功的案例。法院及时发现企业资质的价值并确立重整思路,在实现上述资质市场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重整失败的不利情况下,法院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通过二次重整顺利挽救危困企业,对灵活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某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企业均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因经营管理落后,或因经济下行影响、资金链断裂,纷纷于2000年至2010年间停产停业。5家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资产寥寥无几,负债却达成百上千万,成为亟待出清的“僵尸企业”。
【审理过程】2020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上述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因5家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债权人数较少,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法院决定对这5家企业简化破产审理程序,同时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至2020年6月下旬,该5家“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次性完成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从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最短用时39天,最长用时43天,平均用时40.8天。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组实施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典型案例。法院紧紧抓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及时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简案条件,完善快审流程,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速度。同时,结合当时改革试点工作“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对法官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进行了大胆尝试,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上述5件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为实现“僵尸企业”集中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
03.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当地重要粮食储备企业,承担储备粮承储业务近二十年。因对关联企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陷入债务危机,最大债权人债权额占比高达98%,形成“一家独大、一票否决”的困境。该公司虽资不抵债,但仍保持正常经营,拥有成熟的行业优势、专业团队及优质资产。若直接清算将导致企业主体消亡、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等多重问题。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充分论证,指导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2022年5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获全票通过。同年6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自受理清算至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5个月20天。通过程序转换,既保全了企业的重要粮食储备功能,维护了区域粮食安全,又保留了企业核心资产和经营资质,还实现了债权清偿率提升10%,保障了职工就业,达成多方共赢。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实践展现了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的司法智慧。法院敏锐把握企业重整价值,通过精准识别经营优势、高效推进程序转换,在半年内实现“清算转重整”的成功转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示范了“当救则救”的司法理念,对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及时启动挽救程序;二是创新“快速重整”机制,通过程序高效衔接大幅降低制度成本;三是平衡多方利益,在保障粮食安全、职工就业的同时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完善市场主体拯救机制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04.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某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二、三期工程停工,造成近1300户购房业主无法按期收房,872户已交付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企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引发购房业主数十次群体上访,形成重大社会稳定隐患。
【审理过程】案件受理后,法院采取“重整程序推进+项目复工建设”双轨并行模式: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另一方面在政府协调下,由国有平台公司提供共益债务融资先行复工。经公开招募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重整计划草案获多数债权人组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展现了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民生问题中的司法担当。为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引发的风险,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构建“司法重整+国企托管+市场引资”的三维拯救模式,全市法院首次采用网络债权人会议保障程序公正,创新共益债务融资解决复工难题,最终实现2000余户业主权益保障、企业重生和社会稳定三重目标。本案不仅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示范样本,更探索出司法审判与行政协调有机衔接的市场主体挽救机制,彰显了破产制度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价值。
05.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系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负债为5.8亿,资产为3.9亿。2022年5月,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被查封,该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经审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过程】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多家意向投资人报名的情况下,创新采用“现场宣讲+债权人投票”的选任机制:首先由意向投资人进行方案宣讲并接受债权人质询,随后由全体债权人现场投票,结果实时公布,得分最高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次高者为备选投资人。该选任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最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该市场化遴选机制确定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获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实践了完全市场化的重整投资人遴选机制。通过“现场宣讲+债权人投票”的透明化操作,既保障了程序公正,又实现了投资人优中选优。其典型意义值在于:一是确立“债权人主导”的重整投资人选任规则,通过现场投票机制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二是构建“竞争性遴选”的市场化路径,以公开促公正,提升重整成功率;三是设置备选投资人机制,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双重保障。该创新做法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重整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企业挽救的双赢。
06.某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某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为合资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于2017年全面关停。2023年12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主要资产为报废的甲酸乙酯生产线设备,账面价值108万余元,评估残值仅12.9万元,且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存在高额处置费用和环境风险。
【审理过程】法院指导管理人创新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危险设备。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将设备按评估价值直接变卖给债权人指定公司。该方案既避免了方案制定费及后续环境整治支出等高额费用,又实现了资产快速变现。2024年11月,财产处置完毕,因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破产审判服务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针对危险化学品设备处置难题,法院秉持生态优先理念,创新采用“评估定价+协议转让”的处置模式,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有效防范了环境风险。其创新价值在于:一是突破传统拍卖方式,通过协商转让降低处置成本;二是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避免设备拆除可能引发的二次污染;三是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与生态环境安全。
07.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1家公司公益清算案
【基本案情】针对辖区内大量吊销未注销企业长期占用市场资源的问题,长清区法院创新开展“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试点。2023年7月,法院立案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扩展至101家企业。这些企业均存在“关而不清”“散而不退”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审理过程】法院构建“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府院联动,明确申请主体,组建领导小组;二是优化流程设计,提升清算效率,降低成本;三是保障企业权益,保护知情权和异议权;四是推行高效办理,建立清算组库,实施批量审理。通过该机制,截至2023年12月,101件案件全部审结,平均审理周期仅43天,推动101家吊销未注销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典型意义】法院创新探索了无效市场主体司法退出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申请+法院审理”的公益清算模式,既解决了吊销企业退出难问题,又释放了被占用的市场资源。其创新价值在于:一是建立府院协同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二是创设标准化审理流程,大幅提升清算效率;三是形成示范效应,带动企业主动履行清算义务。这种司法实践不仅完善了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机制,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
08.某家纺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某家纺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23年6月停产。2023年12月,清算组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资产位于工业园区内,若解除租赁合同将破坏园区统一规划,且财产权属存在争议,遂决定探索和解路径。
【审理过程】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谈判预案,厘清财产范围,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向。2024年4月,根据该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转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职工债权全额得到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较清算提高了20%,既保全了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又实现了原合同继续履行。目前和解协议正在监督执行中。
【典型意义】本案展现了破产和解制度的多元价值。通过精准实施和解程序,实现了“三个确保”:一是确保了工业园区整体规划不被破坏,避免资产分割造成的资源浪费;二是确保了企业运营价值,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20%;三是确保了职工权益,实现职工债权100%清偿。其示范意义在于:一是探索“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机制,为困境企业提供柔性挽救路径;二是构建多方共赢的利益平衡模式,既维护债权人权益,又保障区域经济发展;三是彰显司法服务大局的担当,通过个案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09.某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某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光伏发电业务。因母公司破产导致管理层缺失,仅维持基本运营。公司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欠付工资及债务达1479万元,其租赁的8.64万平方米厂房屋面光伏设备阻碍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形成“买卖不破租赁”与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冲突。
【审理过程】2022年7月,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保障和推动管理人快速审计确定发电收益,援引租赁合同解除条款30日内解除合同,3个月内完成资产变现。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债权清偿率超过预期),又清除了招商引资项目障碍,实现了“僵尸企业”高效出清。
【典型意义】本案以灵活方式破解了破产程序中的“租赁困局”。其价值在于:一是通过破产程序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平衡了债权人权益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二是建立“快审快结”机制,3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清偿率远超债权人预期;三是彰显府院联动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10.某农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当地农业龙头企业,主营果蔬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前景良好。2021年因关联企业债务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产被查封,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22年6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过程】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遂批准该公司继续经营以维持市场优势,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召开20余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土地使用权、农民信访等难题。在两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草案,引入优质投资人整合资源。2023年1月,重整程序终结,成功挽救了该企业。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服务乡村农业振兴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市场化重整”模式,既保障了275名职工和2000余户农民的权益,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其创新价值在于:一是精准识别农业企业挽救价值,保留核心竞争力;二是展现司法担当,在债权人出现重大分歧时依法裁决;三是实现“无震荡”重整,为保民生、稳就业、优营商提供了司法样本。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路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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