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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作品二次生成之后,内容创作者的“署名权”还剩多少?

山东法制报 | 2025-04-27 15:29:39原创

陈俊如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AI生成的,算你的作品吗?”

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内,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创作者群体的讨论中。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各种社交平台上,“创作者”们正在失去姓名。

在小红书平台搜索“ai生成”词条,笔记超过406万篇;而抖音平台“ai生成”话题下,有18万人参与,11亿次播放量,“ai绘画生成”话题更是高达27.3亿次播放量。这些数字的背后,藏着无数内容创作者的隐忧——当AI生成内容野蛮生长,版权纠纷也在暗处悄然滋生。这场关于著作权的博弈,早已在现实中拉开帷幕。

240万元销售金额背后的著作权博弈

4月23日,山东高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典型案件。

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逆水寒》网络游戏软件及《逆水寒〈大宋映画〉动画编辑器》(以下简称《大宋映画编辑器》)的著作权所有者,发现有人在抖音平台售卖其他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二次创作的视频,上述视频的销售金额已累计高达240万元。

网某公司便起诉该账号用户杨某航侵犯其涉案作品著作权。案件的一个关键争议点在于:这些由玩家利用《大宋映画编辑器》二次创作的视频,是AI自动生成的产物,还是体现了独创性的作品?

该案的审理法官王晓琳指出,涉案的视频系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调取网某公司预设素材生成的涉案视听作品,其并未超出《逆水寒》游戏设置的角色、场景及游戏逻辑程序,玩家在二次创作过程中亦拥有一定的选择权,如场景搭配、服饰装饰、配音配乐甚至剧情走向,体现个人意志与美学偏好。“这些内容有一定创作高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只是给那些玩家提供了展示他们作品的平台,玩家授权我销售他们的创意成果。”杨某航在庭审中答辩,但他出售的144个视频涉及80位玩家,并未提供任何玩家的有效授权原件。

并且,杨某航忽略了《大宋映画编辑器》用户注册时的电子协议: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相关素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网某(网络)有限公司所有。

因此,在认定上述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后,法院审理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其版权归属。王晓琳表示,在游戏产业中,游戏开发者与用户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往往早已通过用户协议进行了事先约定。“在本案中,网某公司与游戏玩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二次创作的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归属网某公司所有。即便是玩家自身,未经许可将其擅自出售,仍构成侵权。”

“这也意味着,在AI与用户‘共创’内容的时代,‘用户创作内容’不等于自动拥有版权,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王晓琳提醒。

最终,杨某航被判决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当创作者在13个“换脸”视频中失去姓名

人们在为游戏视频的版权归属议论不休时,另一个领域的创作者也正面临着AI带来的挑战。

2024年,摄影师陈某的一纸诉状,把“AI换脸”技术推上了法庭。她在抖音实名认证账号“摄影师某某”发布了不少女子古装展示视频。

一天,她发现自己的13个视频都被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抖音小程序“某颜”直接“克隆”——唯一不同的是视频中女子的五官被换成了别人,用户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体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公司以“AI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换脸”方式使用原始视频,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中,法院特别提出了被告行为非独创性改编,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

也就是说,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

这场官司背后,折射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AI“换脸”时代,原始创作者的身份可以很轻易地“丢失”。

在各种社交平台上,摄影师、短剧博主、动漫创作者等群体类似的吐槽每天都在发生——却极少有人真的走上维权之路。理由很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维权成本高、证据难保全。“一般人没有知识储备的话不借助律师怎么打,要看可操作性和价值衡量。”一位小红书网友在某AI维权视频下评论。

AI浪潮下的平台责任与版权保护探索

从游戏视频版权争议到AI换脸侵权纠纷,这两起案件清晰传递出一个关键信号:技术本身或许中立,但平台绝不能借“中立”之名逃避责任。

王晓琳指出,网络发布平台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AI生成内容日益增多的今天,平台应承担起全流程的监管职责,不仅要积极引导用户把好内容准入关,遏制虚假侵权信息的发布,更应对发现的侵权视频等及时识别、溯源及下架处理。”她建议,平台可通过用户身份实名登记、签订信息发布守约协议、预存保证金、违规惩戒等机制,将“发布行为”与“法律责任”绑定起来,让流量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再难以追踪。

越来越多“像人类创作”的内容正涌向公众视野。但越是在此刻,法律、平台与用户,越需要一套新的坐标系——“作品”真正的归属在哪?

“AI生成作品版权认定可以分类处理,这一趋势也正逐步体现在部分审判实践中。”山东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霄说。

著作权的核心,不只是保护经济利益,更是对人格权、署名权、创作表达的保护。而这些,恰恰是AI“模仿得最好”的部分。“AI技术再日益进步,创作出的作品认定仍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等对作品侵权进行界定。”王晓琳说。

2023年,国家网信办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远集坊第五十四期文化讲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研讨》上,中文在线、同方知网等26家单位共同发布了国内首份有关AIGC训练数据版权的倡议书。这无疑为构建AI浪潮下版权保护生态、推动产业规范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AI技术值得推广,流量经济获取红利亦有行为边界,其应始终处于人类的掌控之下,并通过法律框架与伦理规范协同发展。”王晓琳表示,或许,AI技术可以替我们写下一段台词、生成一段旋律,但版权归属上,更多应该考量那个赋予台词或旋律一定创作高度,并体现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为选择负责的“人”。

    创作的边界,也许不该由算法决定;署名的权利,也不该在“换脸”“剪辑”中悄然消失。面对AI浪潮,或许人类作者最该守住的,不是情绪,而是名字。(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陈俊如)

责任编辑:陈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