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猫池”批量发短信 被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地方法治 | 2025-05-26 22:57:50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信息时代,发个广告、挂个链接、帮别人推送内容再常见不过,很多人不觉得这种行为有什么不妥,可现实却是:如果不加甄别,可能会从运营高手变犯罪嫌疑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金承启审理的一起利用“猫池”设备发送大量涉黄涉赌短信,被评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张某购买了“猫池”设备、电脑还有手机卡,在实名注册激活手机卡后,又开始雇佣赵某协助。二人在某聊天软件上注册账号,然后拉人进入聊天群,接收任务后,向“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涉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网址信息。2024年8月,张某、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谓“猫池”其实是一种专门用于批量发送短信的硬件设备,可以理解为一个能够同时插入上百张电话卡的“超级手机”。它可以通过一台电脑控制,批量发送大量短信,包括广告、诈骗信息,甚至是涉黄、涉赌等违法信息。这种设备由于常被用于非法活动,已经成为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根据法庭审理查明,仅在2024年7月一个月内,张某和赵某共发送短信1778000余条,其中包含13个色情、赌博网址链接的短信达148193条。这些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还极大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明知发送涉黄赌网址信息系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仍通过“猫池”设备批量发送短信,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主犯,赵某系从犯。鉴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赵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亦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拒绝非法利用网络
共筑清朗安全环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非法发布涉黄、涉赌、诈骗等有害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仅是维护网络清朗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现实中最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有哪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有三类典型形式:第一类是“设立平台类”,比如设立用于诈骗、贩毒、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活动的网站、App或者微信群等;第二类是“发布信息类”,包括发布涉及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的违法信息,或者传播教唆犯罪的内容;第三类是“协助犯罪类”,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网络推广、引流、账号注册、代发广告等技术支持。那么,平台的普通运营人员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平台的运营人员明知违法,仍协助管理、招募用户或者维护系统,那么他们也是犯罪的帮凶。如果不小心参与了灰色项目,事后是否有补救的措施?只要及时终止合作,保留证据并主动报警或举报,这对证明无主观故意非常有帮助。有些人帮别人做推广却不清楚其实推广的是灰色产业,对于这种行为如何认定?这就涉及“明知”的规定。法院会综合聊天记录、资金往来、合作频率等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明显可疑,且长期合作获利,往往难以免责。如果只是帮助搭建网站,结果网站被用来做违法的事情,是否会被追责?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如果明知道对方用于赌博、诈骗,仍提供服务,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广告公司帮助客户推广投放涉嫌诈骗的信息,广告公司会被追责吗?是否违法关键看“知情”与否。知情推广风险大,普通按流程做单,广告内容合法,则责任较小。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追究。尤其是一些技术人员、网络推广者,不要以为自己只是“打工人”就能免责。无论是搭建网站、代发广告,还是提供技术支持,只要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从事违法活动,却仍然提供帮助,都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大家务必擦亮眼睛,远离灰色产业,共同守护网络安全。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