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员日|“漫”说海法
张超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2025-06-25 16:35:45原创
2025年6月25日,是第十五个“世界海员日”,今年的主题为“和谐无扰,船满清风” ,致力于让每位海员在茫茫海上都能感受到安全、被重视与被呵护。船员权益保护对促进和发展我国航运业,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大意义。接下来让我们通过这组漫画,看看当船员权益受到侵犯时,青岛海事法院如何畅通维权渠道。
海员日到来之际,法院还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船员权益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哪些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项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二、船员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哪里的海事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三、船员劳务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吗?
法律并未规定船员劳务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为使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等相对人之间最好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对船员在船担任的岗位、薪酬结算标准、下船费用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一定要在认真阅读和了解合同条款后再签字,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条款再次引发争议。而在签订合同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要主动接受培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尽职履责并服从管理。
四、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主要依据的是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认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五、船舶优先权是什么?船员的哪些海事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船员而言,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以及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都具有船舶优先权。
六、船员应通过什么方式行使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同时应特别注意的是,《海商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船员应在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船舶优先权。
七、船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船员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员可以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也可以申请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
八、存在违法作业情形时,船员是否有权主张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因此,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克服侥幸心理,避免出现因参与违法作业而无法获得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风险。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超 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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