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庭大作为 潍坊基层法庭巡礼42——青州市人民法院高柳法庭巧解“萝卜困局”
地方法治 | 2025-07-17 18:01:13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3年11月,全国法院系统启动了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实践——“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这一活动不仅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创新,更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潍坊市两级法院聚焦“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生动实践,记录那些在基层一线默默奉献的法官身影,讲述那些用法治力量温暖人心的故事,展现新时代人民法庭在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创新探索。筑法治之基,绘和谐之景。让我们共同见证“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每一步足迹,感受法治中国建设的蓬勃脉动。
小法庭大作为 潍坊基层法庭巡礼42
——青州市人民法院高柳法庭巧解“萝卜困局”
“谢谢法官,俺收到萝卜款了。”近日,在青州市人民法院高柳法庭的调解室内,老王和小崔握手言和,老王感激地对庭长郑学军说:“俺俩说好了,以后我还买他的种子,他还回收我的萝卜。”
眼前是和谐的一幕,但此前双方的关系可谓剑拔弩张。2023年8月,菜农老王与收购商小崔签订水果萝卜供种回收合同,约定小崔提供种子,老王种植,小崔按每米3元回收。但在萝卜长成后,小崔却不肯回收了。后经多次协商未果,老王于今年3月向高柳法庭提起了诉讼。
案涉“三农”问题,也为了双方能继续合作,承办法官郑学军决定先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双方就针尖对麦芒。老王说:“俺辛辛苦苦种的萝卜,质量没问题,你是因市场价太低不想收购,让俺6亩萝卜受了冻,这损失你必须赔!”小崔说:“你种的萝卜有虫眼,质量不合格,按约定就该解除合同。我也说了,让你卖掉,不及时卖掉造成的损失我不承担,你还得赔我种子钱。”
双方各不退让,都要求判决处理。于是,郑学军启动审判程序,继续尝试调解。
随后,郑学军经过详细了解得知,当年水果萝卜丰收,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有可能是因为如此,小崔才以萝卜有虫眼、畸形为由拒绝回收,但因为合同约定双方不得随意处分,老王怕赔违约金,没有自行卖掉,直到2023年立冬一场冷空气过后,6亩萝卜受冻,老王才以600元将萝卜“贱卖”,再加上雇人的成本,其收益几乎为零。
因为多次调解未果,案件进入了庭审。
萝卜品质是否达标?是需要查明的第一个问题。对此,老王提交了出萝卜时的照片,从外观来看,萝卜大小均匀,表面光滑,不见虫眼;小崔申请证人出庭,以证实萝卜不符合质量要求,但证人仅在地头查看过萝卜种植情况,无法证实。由于农作物的虫害往往是片状分布的,如果对虫害放任不管,只会导致虫害扩大,这显然不符合农户种植的目的和利益。因此,郑学军综合证据和农业常识认定,老王种植的萝卜符合质量要求,小崔拒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向老王赔偿损失。
第二个问题是,按合同计算萝卜的价值是多少?老王要求按沟长计算,每米3元;小崔不认可,说沟的宽度不够1米,实际接近0.7米,应该扣减田垄部分的宽度。庭审中,老王申请了跟小崔合作过的农户出庭作证,农户称是按照沟长计算的,而且小崔在空白处标注了 “23沟*270米=6210米”的字样,没有提及宽度。因此,郑学军结合合同约定和证人证言,认定合同价款为6210米×3元/米=18630元。同时,该证人也同样遇到拒收的情况,其在被拒收后及时将萝卜出售,郑学军结合证人证言及市场以往价格,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出老王萝卜的市场价值为4434元。因老王未及时处理,致使萝卜受冻而不能以当时的市场价出售,该笔市场价值系老王未能及时止损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小崔应向老王支付14196元的合同差价。
在庭审查明事实之后,郑学军再次尝试组织双方调解。
5月底的一天,郑学军把双方叫到一起,经过进一步释法明理,老王表示接受法官的观点,但小崔还是觉得赔偿数额过高了。郑学军向小崔详细说明,市场价格波动是正常现象,你从事这一行业,应该知道有这种风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他又结合失信可能面临的后果,让其明白诚信的意义,终于促使小崔转变态度,当场向老王付清了货款。
破裂的关系在法官的春风化雨中得到修复,两人握手言和,说以后继续合作。
“审理案件特别是涉农案件,既要查明问题,也要解决问题。”郑学军介绍说,“我们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实质解决纠纷的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努力实现纠纷的妥善化解,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保驾护航。”
(通讯员 安兆宝 赵玉静)
责任编辑:宋时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