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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召开“2025年环境资源”新闻发布会

地方法治 | 2025-08-15 18:46:37原创

张传坤  孙永泉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8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召开“2025年环境资源”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5年历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近年来,历城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立足辖区生态保护实际,围绕“守护绿水青山、服务绿色发展”目标,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加强“鹊华山水”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取得阶段性成果。

完善工作机制,筑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屏障

历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完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构建司法保护网络,打造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屏障。

(一)立足专业赋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历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完善黄河(历城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涉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范围、证据规则和裁判标准。2016年4月,历城区人民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2018年6月,依托仲宫法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并推进构建“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对辖区内涉环境资源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实现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协调对接,打破传统诉讼壁垒,提升专业化审判效率。自2024年以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308件,审结257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民事案件191件、行政案件58件,连续四年均有案件获评济南市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严惩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盗伐林木等行为。历城区人民法院先后获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突出集体”等多项荣誉。

(二)延伸司法职能,建立生态修复长效机制。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破坏易、修复难”的特点,在恢复性司法中进行了深度探索与实践,创新“惩治+修复”模式,积极采用“原地修复+异地补植”方案,保障生态修复机制长效运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在韩某等8人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56万元,并依据修复方案完成山体复绿,实现“惩治与恢复”有机统一。同时,充分发挥“禁止令”作用,对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被告人进行职业限制,在杨某、刘某非法电镀案中,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电镀相关的职业。

(三)践行“两山”理念,构建全域司法保护网络。历城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先后在黄河历城段设立环境资源黄河法庭、在红叶谷景区设立水资源保护法官工作室、在国有柳埠林场设立森林资源保护法官工作室,还设有司法修复基地(黄河大坝盖家沟险工处、华山旁卧牛山地质公园、锦乡川街道槐家峪村拆违拆临复绿工程施工现场),形成“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格局,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协同治理,凝聚环境资源多元共治合力

为推动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综合治理,历城区人民法院积极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多元解纷,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资源治理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执法司法协同机制。历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凝聚多方合力,筑牢生态保护根基。在非法买卖境外野生动物“爬宠案”中,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严厉打击跨境濒危野生动物交易,该案入选2021年全省十大环境保护案例。

(二)持续推动府院联动配合。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与区人民检察院、历城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多次开展联合行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建立司法建议机制,针对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积极回应,成效显著。

(三)强化环境资源法治宣传。依托在仲宫法庭设立的环境资源展厅,邀请社区、学校、社会团体参观,增强群众环保意识;通过“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为3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助力绿色转型;在3.12植树节、3.22世界水日、8.15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良好风气。2020年,公开审理被告人邸某在黄河大坝淤背区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液污染环境一案,此案经媒体报道,在严厉惩治侵害黄河生态环境方面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打造环资审判历城品牌

通过多年来的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历城区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下一步历城区人民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打造环境资源审判品牌。扎实开展“三强三优”“提质效、优机制、亮品牌”专项行动,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围绕辖区的区位特点和案件特点,持续打造“鹊华山水”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对内带动和促进工作提升,对外扩大历城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

(二)进一步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通过组建“环境资源专家库”,吸纳地质、生态等领域学者参与案件咨询,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与辖区高校共建“环境司法实训基地”,定期开展业务实训与专题研究,促进审、学、研的相互带动和提高。

(三)进一步拓展协同治理新格局。完善环境资源全域保护网络,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机制效果,着力提升保护生态环境“府院合力”。

下一步,历城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托开展“三强三优”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环资品牌建设,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优作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守护“鹊华山水”、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2025年历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民事类】

1.孙某才诉孙某东、某能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基本案情】孙某才与孙某东系南北相邻的村民,孙某才在北,孙某东在南。孙某东与某能源公司签订《惠农宝-光伏电站合作共建及托管协议》,该能源公司提供光伏设备,孙某东在其房屋二层屋顶安装了三排(东西向,每排13块)光伏太阳能板,光伏板北高南低,孙某东房屋二层距地面约7米,二层北墙与一层北墙之间距离3米,光伏板位于二层之上,最北沿距二层屋顶2.8米。孙某才诉称,孙某东此前加盖二层已对其院落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此次未经沟通安装的光伏板进一步遮挡了其房屋及庭院的采光、日照,导致其室内冬天阴冷,院落无法晾晒衣物、粮食,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系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方便生产和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经过法院现场勘察,孙某东增设光伏板对确实孙某才采光造成了较大影响,孙某才系岁数较大的老年人,其居住环境长期接受不到充足的光照,必定会对其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和危险。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东拆除涉案屋顶安装的最北侧一排(13块)光伏太阳能板,某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新能源产业发展与居民生活权益产生冲突的典型相邻关系纠纷。本案判决在充分考虑农村生活实际、保障老年人居住环境权益的同时,兼顾了目前户用分布式光伏设备这种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警示光伏企业在推广户用项目时,必须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忽视相邻权益而引发群体性纠纷,有助于引导光伏行业更加规范、可持续地发展。

2.石某诉某健身中心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石某某与案外人任某1系邻居。2022年5月1日,任某1(甲方)与任某2(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商务经营使用。任某2于2022年6月15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成立健身中心,经营范围涉及唱歌、烧烤、电子游戏等娱乐活动。石某某因噪音污染,将任某2、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任某2租赁的房屋与石某某相邻,依据石某某提交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涉案房屋属于住宅。任某2将涉案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判决任某2停止在案涉房屋内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噪声污染伴随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而产生。噪声侵权案件审理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与财产安全,应当予以重视。本案中,责任人因违反规定在居住区内开展经营性活动产生噪声,致使其他令居生活受到侵扰,法院依法责任令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住宅小区进行商业性的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3.田某诉某路桥公司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田某承包5亩农地种植桃树等果树230余棵,并自建蓄水井及引水设施用于灌溉。2017年至2020年,路桥公司在承建某公路施工工程中,因隧道爆破作业导致田某蓄水井震裂干涸,同时在承包地东侧修建一条临时通道用于运输渣土、石块等建材,施工车辆在非铺装路面行驶造成持续性扬尘污染,导致田某种植果树的树枝、树叶、花蕊、幼果均被尘土覆盖,果树减产严重,45棵果树已枯萎死亡。田某多次维权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路桥公司于一次性赔偿田某果树损失、蓄水井及引水管报废费用共计8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建设工程引发的污染环境责任纠纷典型范例。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将隧道爆破导致地下水系破坏与施工扬尘致农作物损害作为关联性损害因素,为类案处理提供纠纷化解参考,并且明确因施工单位未完全履行爆破震动防护、运输道路硬化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规避环保投入的基建企业形成司法警示。

【刑事类】

4.被告人刘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为某项目清表工程现场负责人。该项目园区内有一株160年和一株180年树龄的国槐树,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前期,该项目所在管委会已就两棵国槐树是否符合迁移条件,向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提出申请,但该申请未获得批准。后刘某私自组织人员将两棵国槐树进行移栽,致使两棵国槐树长势衰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移栽两棵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的国槐树,导致其中一棵长势衰弱、另一棵濒临死亡,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结合刘某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古树名木,是自然与文明的共同馈赠。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树龄百年以上的树木即属古树,2020年3月,两高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古树移植需经严格审批。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在明知审批未获通过的前提下仍强行移植,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为移植古树划定了法律红线,警醒避免类似行为发生,推动社会形成重视古树的良好氛围。本案判决作出后,刘某在原国槐树迁出地重新种植了两棵新的国槐树,刘某所在项目公司委托园林公司对移植的国槐树进行养护,刘某本人也支付了养护费用,实现了将“惩治、教育、修复”功能有机结合,为古树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历城经验”。

5.被告人金某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赵某、副主任潘某与村民杨某签订《清运建筑垃圾协议》,意欲盗采本村90亩地块内的河流子(建筑用砂石)。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杨某组织机械挖掘并销售砂石,金某伙同高某收购317车砂石转售获利89万余元,张某收购360车砂石获利38万余元,六人非法开采矿产品总价值127万余元,造成土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六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至四万元。对赵某、潘某、高某、张某宣告缓刑同时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经营活动,另追缴违法所得35.73万元。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赵某、潘某、杨某、金某依调解协议内容支付土地恢复治理费用102.69万元,并分别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采矿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金某等六人以“垃圾清运”为名掩盖非法采矿的犯罪实质,法院通过审查协议与销赃记录精准定罪,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本案开展生态修复,将退赃与生态修复同时进行,实现了“刑罚+生态恢复”双重效果。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村干部在适用刑罚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阻断再犯风险,为基层组织治理起到警示意义。

【行政类】

6. 刘某等34人诉某自然资源局、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刘某等34名村民因承包地被占用,向某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自然资源局经检索全流程网上审批服务监管平台系统,认定涉案土地“未启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信息不存在。刘某等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维持原告知书,刘某等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于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依法履行受理、通知答复、按期决定等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刘某等34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对环境资源领域信息公开纠纷的审理具有三重示范价值:第一,本案明确“信息不存在”答复的审查标准,行政机关需提交证据证明已尽检索义务,且检索范围需覆盖申请内容。第二,本案判决厘清信息公开与实体权益的界限,刘某等人以“核实占用的合法性”为目的申请信息,但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仅对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涉及占地行为本身,避免混淆程序与实体救济路径。第三,本案体现司法护航重大环境治理项目效率,涉案项目系重点生态治理工程,本案判决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履职,防止因程序问题阻碍项目推进,彰显司法对生态环境治理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孙永泉 张传坤)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