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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警方公布3起扰乱单位秩序、非法集会典型案件

速览淄博 | 2025-08-19 17:41:56原创

任灵芝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反映诉求必须依法、理性,绝不能触犯法律底线。扰乱单位秩序、非法集会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8月19日,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扰乱单位秩序、非法集会典型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8月4日以来,周某某(化名)、周某(化名)在其亲人交通事故正常处理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到沂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沂源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采取吵闹、哭喊、堵门、纠缠工作人员等方式,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影响恶劣。8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7月7日、14日,周某(化名)不正当反映居民楼的遮光问题,先后两次组织并参与该小区部分居民在县党政机关门口的非法聚集,经劝阻后拒不离开,扰乱了社会秩序。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沂源县公安局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4月9日,耿某(化名)、陈某(化名)等人为索取不正当利益,组织十余名亲属到某中学门前采用拉横幅、摆花圈、放棺材等方式聚众扰乱学校正常秩序。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沂源县公安局分别依法对耿某、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十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若行为过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张琪)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