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480余万辆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立规!济南这部法规下月起实施
地方法治 | 2025-09-15 16:15:57原创
郭延冉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9月15日上午,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记者会上了解到,该法规是省内首部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的“小切口”立法。
“截至目前全市注册登记数量480余万辆,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从源头上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停放充电等行为,有效遏制火灾隐患,为人民群众构建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修冬在介绍《规定》立法背景时说。
《规定》共21条内容,从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保障措施、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把重点放在破解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不足、充电费用偏高、非法改装监管难等问题上,在管理措施上体现便民利民,紧扣提升充电便利性、降低充电费用等方面完善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聚焦非法拼装改装加装造成的源头性火灾隐患,《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处罚措施。
8月1日,济南市历下区一居民住宅小区内,物业人员正在地下车库门口处安装围栏,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地下车库无序停放。(记者 郭延冉 摄)
规范停放充电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禁止停放充电的区域,以及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电梯和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等行为,并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行政处罚。
9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一居民住宅小区新建的停车棚内,不少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记者 郭延冉 摄)
在推动解决充电供需矛盾方面,《规定》明确了新建和既有小区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增建、改建;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设置共享充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动在商业区、商业综合体、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以及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公共区域,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共享充换电设施。
为有效解决因充电费用偏高造成的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充电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一方面,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另一方面,鼓励引入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郭延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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